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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6月4日报道,北京,一男子下班后和同事喝酒,坐公司班车时尿了裤子,

"太离谱了!"6月4日报道,北京,一男子下班后和同事喝酒,坐公司班车时尿了裤子,将裤子打湿,事后,他写下保证书,向公司承诺以后不再发生,但公司认为男子有损形象,将他开除,但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网友:真尴尬啊!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之后,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公司是不是做得太绝了?当事人叫何某,是北京某驾校的教练。

事发那天晚上,何某和几个同事聚餐喝酒,喝了不少,上了回程班车之后没多久就睡死过去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什么。等他酒劲一过,发现裤子已经湿透,那种窘迫的感觉,换谁都受不了。

何某没有推卸责任,主动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公司,说清楚自己当时完全是无意识的,以后绝对不会再出这种事。他以为写了保证书,这事就算过去了。没想到驾校那边根本不打算就此算了,直接以"有损公司形象"为由,把何某开除了。

这个结果让何某一下子没缓过来——自己又不是故意的,人都已经道歉了还要被开除,这说不过去。他先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那边没有支持他,何某决定不认这个结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何某在班车上尿裤子,发生在深度熟睡中,根本谈不上主观恶意。关键还有一点,驾校方面始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件事对公司形象造成了实质性、可量化的损害。

两点都站不住脚,公司以"严重违纪"开除员工的依据自然也就垮了。最终一审判决驾校赔偿何某68936.12元,二审维持原判。

其实这个结果放到劳动法的框架里来看,一点都不意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以"严重违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得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员工行为有主观过错,公司制度里有明文对应条款,还要能举证说明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害。何某这个案子,哪条都卡不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就是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里,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这边,公司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解雇条件。驾校拿不出来,判决结果就已经注定了。

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才会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这条"双倍赔偿"的规定,是为了从制度层面防止单位随意拿解雇当工具。

现实里,类似"影响形象""损害公司利益"这样的理由被乱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真到了法院,说法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支撑,否则翻车的往往是单位自己。

这件事给双方都留下了点东西。对员工来说,职场场合喝酒这事真的要把握好度,出了糗不说,工作也差点因此丢了,代价不小。

对用人单位来说,开人不是一句"有损形象"就够的,程序、依据、举证,一样都不能少,不然赔钱是小事,在员工面前的公信力也跟着一起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