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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对贪污贿赂犯罪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极少适用并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对贪污贿赂犯罪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极少适用并不等于废除死刑。贪污贿赂犯罪在法律上并未废除死刑,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转而主要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这一更严厉的替代措施。

在立法上,死刑依然“高悬”,贪腐罪从未“废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中“绝对死刑”的规定,改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成为一个仅针对极特别严重情节的选择性刑种,而非必选项。

在司法上实践中,死刑的适用门槛极高。最高法明确规定,贪贿犯罪判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四项条件同时满足: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重大。通常只有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案例,才会被核准死刑。

其次,用“终身监禁”加码替代措施。死缓一旦与终身监禁并用(不得减刑假释,即“把牢底坐穿”),其严厉程度大幅提升。这种“用时间换生命”的做法,既顺应了国际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解决了过去“死缓”威慑力不足、贪官坐几年牢就能出来的问题。

第三,对贪污挪用专门用来救灾、扶贫、移民、救济等特殊款项的,会比一般贪腐判的更重。因为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是不可以被侵占和挪用的,这些钱一旦被贪污挪用,不光是公共财产的损失,还会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得不到帮助,政策没有办法落地,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所以必须给予严惩,不管数额大小,都要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四,之所以现在极少适用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与国际社会接轨。因为整个国际社会对生命权高度尊重,现在全球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在实际上不再执行死刑了。许多国际公约也都强调了死刑只能适用于量严重的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对于经济和贪腐犯罪,是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虽然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但并没有直接剥夺他人的生命。这跟许多人的传统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五,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财产追究越来越严格。只要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藏到哪里,都要被追回来,还要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通过这样一套组合拳,既能让犯罪分子没有办法通过减刑、假释来逃避惩罚,也可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更大损失,还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也无法享受贪污受贿所得到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