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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陌生男子看光警方不予立案不知道是哪个律师解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重新

女子遭陌生男子看光警方不予立案不知道是哪个律师解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重新修订,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条款现在不是第42条,是第50条。

现在的四十二条是“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

根据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里明确了,得是“偷窥”。

偷窥这个行为属于主观上故意才能实施的,也就是他知道里面有个女的,借这个房卡就是想要偷看,才叫偷窥。

有些酒店会在房间里放自动售货机,这个男的是补货的投放员,他是在工作的时候误入,不是主观上想要偷窥。因此他误入不属于违法,警方不立案当然没问题了。

至于什么情节恶劣上刑法更扯淡了。

至于酒店,他能误入就是因为酒店方管理不善导致的,需要给这位女士赔偿,这没问题。

女方要求赔多少是她的权利,但最后能赔多少得看协商或者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