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去按摩脚,最后脖子出现了脚气,他认为,是按摩店员工没洗手,直接洗完脚就给他按摩脖子造成的,所以找了记者,想向店家索要赔偿,可是,监控显示的画面,和男子诉说的有区别,最后,男子尴尬的赔礼道歉。
据悉,小余自从5月1日去洗了脚回来,脖子就有些发痒,最后就出现了红疹子。
同事们都笑话他,是不是没注意卫生,或者还有什么其他隐私?
这搞的小余抬不起头,总觉得让自己丢脸了。
他思前想后觉得这个事情和洗脚店有非常大的关系。
当时他有灰指甲去洗脚店,修剪指甲,那位老师傅好像洗完脚没有对自己的手进行消毒,就给自己按了肩膀。
他想起这个事情,一下就对上号了,他肯定是师傅把脚气传染到自己脖子上了,让自己现在怎么向同事解释都解释不清楚,毕竟红疹疹就在那里摆着。
最后,他找到店家讨要说法,让店家给自己赔礼道歉,还得赔偿,要不然,自己的精神得不到慰藉。
店家觉得这就是无理取闹,我们店里一向都是泡脚的时候就按摩了,哪还有给你修完脚还去给你按摩肩膀的。
反倒说是他自己不注意卫生传染上的病,能赖上他们。
这让小余更加的气愤,直接找了记者陪同自己去讨要说法。
店家第一天有事,承诺第二天中午到店,大家见面再谈。
在这期间,记者也问小余,你说的话是不是真实的?可别有假呀!当时的画面你到底看没看到?
小余拍了拍胸脯,说,我看到了,就是那位师傅洗完脚,把脚气传到我脖子上的。
可是第二天去到店家,店家把视频摆在大家面前,让大家自己看。
师傅自始至终就没有洗完脚再去给小余按摩肩膀。
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师傅先是给他端了一盆洗脚水。他在泡脚的时候,师傅就在对小余进行肩部按摩,事后再给他修脚按摩脚背,最后就结束了。
所以根本不存在没有洗完手又去给他按摩肩部,把脚气传染到肩部的道理。
记者看到后也是当场询问小余,这个画面的内容,你认不认啊?你有什么想对我们说的吗?
小余低下头,戴着个口罩,不好意思的说,我承认这个是真的,我赔礼道歉。
记者实在忍不住了,说你脖子上长红疹,该看就看,该就医就就医,但是你不能讹人呀,你还骗我们,这个是人品问题不行的。
结合小余认识到自己错误,最后才亲自到店里向那位老师傅赔礼道歉。
最后对方也不想追究小余的所作所为,也还希望他以后到他们店里来消费,过去的就让它过去,觉得做生意的还是大度一点好。
大家看了后也觉得特别好笑,这不是自己打脸自己吗?最后怎么是这样的结果呢?真的是难以想象啊。
那么,对于小余的行为,该如何看待?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索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无客观医学诊断、无商家违规证据的主观臆想索赔,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服务致病为由上门索赔、借助记者施压,虚构技师操作不当传染皮肤病,属于诽谤侵权。
店家有权主张小余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产生实际损失还可索赔财产损失 。
《民法典》第1183条:只有侵权方存在法定过错造成受害人人身严重损害时,受害人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店家无任何过错,小余因自身被同事调侃索要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诚信。
小余在监控推翻自身说辞、客观事实完全相悖的前提下坚持索要赔偿,属于违背诚信、恶意讹诈式虚假维权,诉求依法全驳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名誉受损、财产受损的,可处以罚款、行政拘留;
小余刻意编造店家侵权事实索要赔款,店家保留报警追责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非法索要赔偿为目的,虚构事实、借助媒体施压要挟商家赔钱,索要金额达标时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小余未遂、店家谅解未报案,免于刑事追责,但行为已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最高法民事审判指导规则:消费者仅凭主观猜测恶意索赔、虚构侵权事实,即便未立案起诉,商家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向过错方追责维权,恶意维权产生的各项维权成本由索赔过错方自行承担 。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重庆天天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