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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已婚女子背着丈夫在外面还有个男人,跟这个男人好了之后,二人又分分合合的,这

山西,已婚女子背着丈夫在外面还有个男人,跟这个男人好了之后,二人又分分合合的,这天夜里婚外男子又来到女子小区,找她解决感情的事情,两个人先在车里见面,随后开始在停车场拉扯。女子的丈夫悄悄跟过来查看情况,他一把就拽住了外面的男子,谁知道那小子直接准备开车逃离,丈夫拿了个工具,对着车窗砸去,不小心将车内男子的眼睛给伤害了。

(深圳新闻网6月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妻贤夫祸少”,娶妻不贤惠,真的祸害人家三代。

看看这个女子,自己在外面不正经,这下悲催了,把自己的丈夫都给搭进去了,想想都觉得不甘心啊。

有个女子名叫张某(化名处理),是个水性 杨花的女人。

怎么这么说呢,自从跟丈夫樊某结婚后,她就一直没安稳过,一直在外面偷偷的找男人玩。

这次玩到的男人,叫做刘某。本来以为就随便玩玩,玩腻了就分开吧,没想到这个刘某,死活不肯放手,非要跟张某在一起了。

张某也早就提出要分开,但是奈何刘某一直缠着她,这个挺让她头大的。

这一天晚上,刘某又开车来到张某家的小区,非要跟她见面。

张某也应约相见,见面之后,二人就在车内开始争执。

争执了一会,张某想要打开车门离去,表示这次就这样,互相就不要再作纠缠了。没想到刘某的脾气上来了,非要拉着张某,不让她走。

要知道张某的丈夫樊某也不是个傻子啊,妻子背着自己在做啥,她心里也是有数的啊,于是就跟着出来找老婆。

正好在停车场,就看到妻子跟她外面的男人在拉扯。

看到有外面的男人,在拉扯自己的女人,樊某内心怎么想?肯定很生气,直接就准备上前揍刘某。

刘某当时就吓得不行,立刻钻进驾驶室,准备开车离开。

看到樊某还拿着一个工具追过来,刘某又吓得赶紧关闭车窗户,还没关好,就看到樊某砸了过来,当时刘某的眼睛被弄伤了。

刘某立刻就被送去了医院,确诊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樊某也被当场给抓获。

案件在审定的时候,樊某辩称:

是刘某故意滋扰自己的妻子在先,他存在先行的过错,樊某请求可以得到轻判。

事后双方也达成民事调解,樊某愿意做出赔偿,最后依法判定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针对正在进行、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但是当时妻子跟外面的男子正在进行拉扯,男子并没有对丈夫实施不法的暴力侵害,缺少了攻击丈夫的行为,所以本案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民典法》规定,夫妻之间需要遵循平等互助、互相忠实的原则。

案件中的妻子,存在婚外的恋情,已经违反了民法典规定,违背了良俗。

但是她的行为也就只能属于民事伦理过错,构成了婚姻过错,尚且还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且案发时也没有教唆、协助丈夫打人,因此妻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连带侵权责任。

而妻子有外心的行为,结合本次案发记录,丈夫樊某后续如果主张离婚,则可以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所以,这个案件,主要的责任方,在于丈夫樊某。

《刑法》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导致他人受到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基础在3-10年有期徒刑。

事发当时,樊某看到妻子与婚外的男性刘某正在争执,樊某上前劝阻、拉扯之后产生了争执,随后对刘某进行伤害。

最后不小心导致对方重伤,构成故意伤害,因此需要承担刑法。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民间矛盾,如果是被害方的过错导致了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则依法可以获得量刑从宽。只是从轻处理,并非免罚。

其次,就是樊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典法》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

事后樊某也主动承认罪行,积极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及时赔偿了民事损失,也依法取得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至此结案。

但是樊某还是缺乏理性,即便面对的是外面男子的插足,对方存在违背良俗的行为,法律也不允许私下施暴、不可私下报复,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