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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有感情债,外面的女人给他生了一个孩子,男子不想对这个女子负责,转身就跟另外

一男子有感情债,外面的女人给他生了一个孩子,男子不想对这个女子负责,转身就跟另外一个女子结婚、举办了婚礼。同居了7个月之后,有一天现任女友发现猫腻,男子还在跟其他女人联系,似乎还有小孩,这下给现任气得,俩人就开始闹分手。这个渣男又说:分手就分手,把我给你的22万彩礼钱还给我。

(深圳新闻网6月4日报道了这种案例。)

男女之间的情感问题,有的时候可真的是难以处理。

就像这位男子张某(化名处理),这个人比较爱玩,先谈了个女友,回头对方给他怀了孩子,但是男子又不兑现承诺。

孩子生下来了,男子也不跟孩子的妈妈领证,就这样将母子两个人养在外面。

回头男子张某还要隐瞒着外面的女子,偷偷的去相亲,想要跟其他的女子好。

这不就遇到了刘女士(化名处理),跟张某见面之后,也是被张某的假象给欺骗了,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个人已经准备谈婚论嫁了。

只不过张某表示,暂时不领证,可以先同居,举办婚礼,之后稳定了,去把结婚证给领了。

这或许又是一个新的谎言,但是这次张某又切切实实的给了刘女士22万元,说是彩礼钱。

收了彩礼钱、二人也举办了婚礼,随后,小情侣俩就搬到了一起同居。

但是就在同居期间,刘女士逐渐就发现了一些猫腻。

男友经常就会背着自己偷偷给别人打电话,有的时候还会收到信息,什么给孩子生活费之类的。

自此之后,刘女士开始怀疑:难不成,他的外面还有女人、还有孩子?

在刘女士的追问下,张某也如实回答了,确实外面还有孩子。

刘女士感觉被骗了,虽然已经同居了7个月了,她还是决定要分手,她无法面对一个满嘴都是谎言的男人。

就因为小孩子的这个事情,刘女士几次跟男友争执,二人的矛盾也越来越深。

再后来,刘女士直接就提出了分手。

听到女友说要分手,张某也瞬间变脸:可以啊,分手就分手,但是你要把22万元的彩礼钱,全都还给我。

听到这个,刘女士表示:是你有错在先,你就要承担过错的责任,钱我是不会还的。

就这样,二人开始闹,争执不下,最后张某决定,要走法律途径,把钱款给追回。

张某上诉了,诉求就是,要求刘女士返还13.8万元的彩礼钱、3.9万元的三金钱、其他婚礼举办的钱,合计是22万元。

相关部门介入审理之后表示,酒席、婚宴这些钱款,是没法追回的。

而彩礼钱、加上三金的钱,合计是17.7万元,这部分是可以酌情处理。

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期间的共同开销、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后判定,女方返还10万元给到男方。

至此,案件。

从男子的行为来说,跟女子谈婚论嫁之前、隐瞒自己的过往、隐瞒自己还有小孩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婚姻缔约的欺诈,构成民事过错。

《民法典》第 148 条、第 1042 条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一方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属于决定另一方是否缔结婚姻的重大关键信息,如果存在刻意隐瞒、违背婚姻诚信,一方构成重大过错,则构成婚姻缔约欺诈,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民事过错。

本案件中的男子,刻意隐瞒自己婚外还有孩子的事实,导致女方基于错误的认定,认下了这个恋情,收下了彩礼,属于缔约欺诈,违背了婚姻的诚信。

而且本案的过错方属于男方,后期分手之后,如果要分配彩礼钱,优先少扣,会根据过错方酌情减少彩礼的扣除比例。

但是本案尚且不构成刑事诈骗,不存在卷款失联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以及《涉彩礼纠纷规定》第 6 条规定,男女双方没有登记领证,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主张索要彩礼。

但是,索要的比例,则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配。比如说,本案是男方的过错,分手后女方可以酌情减少彩礼钱的返还比例。

男方恶意隐瞒之前的情况,这个是导致女子想要分手的核心原因,而且双方也没有登记结婚,没有领证,只是同居,彩礼是可以分配退还的,但是依据过错程度,也只能给与部分返还。

部分返还的比例,还要参考二人同居期间的开销,这些都会消耗彩礼钱。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