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女子正在逛庙会,就接到公公电话,说家里三口人都被邻居捅伤了,自己儿子也就是女子的丈夫最严重,让她赶紧回来,结果回家后,丈夫当场就没有了呼吸,公公身中数刀,婆婆手的虎口位置也被砍伤了,发生口角的原因很小,就是女子家准备在自己靠墙的地方打一口井,用于日常洗菜,结果邻居认为,离他们的墙角太近,结果上门阻挠的时候发生了这件惨案。
据悉,邻居是一个有文化的小学老师,平时大家都相处的挺好,没有什么过节。
可是当刘女士她们家准备器材要打口井的时候,邻居得知情况,就立即上门警告他们。
说你们在这个地方打井,离我家只有2米,会影响到他们家,绝对不允许,如果敢在这里打,他们就敢上门阻止。
可刘女士他们只能挨着墙角打,不可能在院坝中间,因此,这个位置是改不动的。
不过他们想自己在自家院里打井又不碍着对方啥,说到哪里对方都没有道理,因此他们不顾对方的反对就开始了动工。
当天,女子去赶庙会了,也从来没有想过家里会发生这等事情,可是当她还在购买东西的时候,就接到了公公的电话。
对方有气无力,又非常恐慌的告诉刘女士,你赶紧回来,家里三个人都被邻居砍伤了。
女子扔下东西,直接打车就赶了回来,发现自己的丈夫躺在血泊当中,一动不动,谁都不敢上前去摆弄,生怕会造成第二次伤害。
但是等120赶到后,工作人员上前一查看,人已经没了。
公公身中数刀,婆婆的手也被砍伤,筋都砍断了。两人经过住院,现已安全出院。
刘女士也在这期间得知了当天发生的那一幕。
她出去逛庙会后,公公婆婆老公就开始打井,对方听到声响就立即过来进行阻碍。
过来的不只是邻居一人,还有他们的家人,他首先推倒两家相邻松散的红砖,扬言如果再不听劝就会暴力相向。
但是刘女士的家人也没有示弱,自己在自己的地界打井,如果动不动受到别人的阻碍,那自己还怎么立足?
双方发生了争执,也有轻微的肢体冲突。看着邻居愤然离开,他们以为这件事就结束了。
谁知邻居转身冲过来,拿出身上携带的刀具,就捅向公公婆婆。
刘女士的老公见状,赶紧上前把自己的父母护在身后,他却被刺中了要害,血流不止。
最后,邻居逃跑了,但是民警不久就将他抓捕归案。
得知这个事情后,村里的人都瞠目结舌,那邻居可是有学问的人,也是懂道理的人。在这件事上怎么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他可是小学老师呀。
已经三十几岁的刘女士,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她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他们希望凶手能得到严惩,并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告慰丈夫的在天之灵。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一家在自家院内靠墙打井,土地使用权归己方所有,正常施工取水属于合法行使自身不动产权利,没有侵占、使用邻居的不动产,从民事相邻权角度,邻居无权私自阻拦施工。
其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核心区分:故意杀人主观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故意伤害仅意图伤害身体、无意致死。
因邻里打井口角发生争执后,邻居携带刀具主动行凶,致使刘女士丈夫遇害、公婆受伤,客观出现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危害后果,需要结合行凶部位、作案工具、行凶频次判定罪名。
行凶人针对多人要害部位持刀捅刺,事后自行逃离、未实施任何救助,能够认定主观上放任伤亡结果发生,大概率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次,关键的一步来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行凶老师作为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刘女士一家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综上,也就是,行凶邻居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法院刑事部分大概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民事部分判令被告人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同时判令被告人向刘女士全家赔付各项经济损失。
最后,原本日常相处和睦的邻里,只因一口水井酿成命案、阴阳相隔,着实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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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