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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案子》 今天一位朋友带来他的老师的女儿的一起案件让我诊断,看过之后,我对

《奇怪的案子》
今天一位朋友带来他的老师的女儿的一起案件让我诊断,看过之后,我对二审法院的改判感到莫名其妙。天下之大,法官的审判权力一旦用错了,带来的绝对是无休止的上访告状。

某女李某,2016年与丈夫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约定,6处房产一人三处,但最值钱的别墅归男方。银行房贷300万元,由男方承诺在2021年2月19日前偿还,房贷中的抵押物包括分割给女方的三处房产,但女方的三处房产有两处是车库,一处是住宅,汽车等财产分割给女方。

女方离婚后去美国发展,但始终保留中国的国籍。2021年2月19日前男方按照约定将房贷还清,因当时正值疫情,女方不能回国。2023年春,女方回国与男方将房产产权办理过户。

2024年另一女子焦某对李某和她的前夫起诉,要求确认李某与前夫2016年离婚协议约定分割,2023年办理产权过户的行为无效。主张自己与李某的前夫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借贷关系发生于2012年,是李某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焦某与李某的前夫在2023年3月9日和3月25日签署两张借据,第一张借据200万元,月利息20%,第二张借据312万元,月利息15%。对焦某主张的2012年就发生的借贷关系,经调查只能认定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双方有97万元银行资金往来,但没有借贷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其双方只有97万元的银行资金往来,仍然可以确认双方存在321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尽管李某与前夫是2016年协议离婚分割的财产,因2023年才将离婚约定的房产过户,可以认定焦某享有诉权,并确认李某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无效,侵犯了焦某的债权实现。撤销李某与前夫办的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恢复登记为李某与前夫共同所有。

李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但省高院再审驳回了她的申请。李某不服,控告法院的执行法官。

看过此案,笔者感到非常奇怪。最高法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诉讼往往要审查资金往来证据的,但在焦某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和确认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无效的诉讼中,法院认为“2012年至2015年焦某与李某前夫有79万元的银行流水,如果李某的前夫要否认是借贷关系,则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焦某无法提供其他债权的凭证,法院却在判决中糊涂了。

看过此案后,笔者无法提供具体帮助,因为此案没有程序了,除了向法院申请评查以外,没有可以救济的渠道。但二审法院以审判权力作出这样的判决,确实令当事人无可奈何。

因为这不是笔者代理的案件,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了咨询服务,因此,在文章中不能提及法院名称和具体的地点,以免引发名誉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