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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治安处罚决定,为何建议不要先复议? 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后,有

针对治安处罚决定,为何建议不要先复议?
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后,有两种选择路径,一条是行政复议,一条是行政诉讼。

对此,不少人第一想法是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再走行政诉讼维权。
但北京唐律从行政办案实务经验来看,多数治安处罚案件并不适合优先申请行政复议,贸然复议反而更容易大幅抬高后续维权门槛,增加诉讼难度。

结合行政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清其中的具体缘由。

首先,绝大多数治安处罚案件,在法律层面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复议前置,特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先经过复议、才可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赋予当事人救济选择权: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选择先行行政复议。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复议作为起诉必经程序,也就没有必须先走复议的法定理由。
当事人完全可以跳过复议环节,直接起诉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从源头上规避复议带来的额外维权阻碍。
一些当事人被固有认知误导,盲目先行复议,白白浪费维权时间与举证成本。

其次,治安处罚经过复议后,极易出现复议维持结果,一旦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后续行政诉讼中将出现公安、复议机关两个被告,显著提升案件胜诉难度。
治安处罚的复议机关通常是本级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出于上下级执法协同等现实因素,直接撤销原治安处罚的实操难度很高,在实务中大部分治安处罚复议结论都是维持原处罚。
依据《行政诉讼法》法律规定,复议维持的案件,在后续起诉时,作出处罚的公安部门和复议机关需要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原本只需要“告”一家办案单位,维权时却要面对两个行政主体,且复议机关作为新加入的被告主体,还能继续补强证据。
当事人想要推翻原处罚决定,举证和庭审抗辩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维权难度陡增,这也是实务律师不建议优先复议的关键原因。

最后,法院司法审判权与公安行政执法权在制度设计上相互独立、权责分开,直接起诉更利于法院中立客观审查处罚合法性。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审理治安处罚案件时,会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全维度,独立核查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当事人直接起诉后,法院仅需针对公安单方的处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不受复议环节形成的案卷、结论束缚,能够更中立地发现治安处罚在取证瑕疵、程序违规等方面的问题。

反之先行提起复议,复议卷宗会固定大量的案件内容,法院审理时容易受复议结论的参考影响,不利于当事人指出处罚决定的漏洞。

总而言之,在无法律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收到治安处罚决定建议不要先走复议程序,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相对来说更稳妥高效的维权路径。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