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是一名保安,被公司按在厂区24小时连轴转,跟女友在保安室亲热时突然人就不行了,公司甩锅说他在干私事不算工亡,人社局两次拒绝,经过二审,最终认定算工伤!把人当门禁摄像头用,还不认账,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李某签的是保安合同,后来被派去顺义那个早就停产的毛织厂。
整个厂区就他一个活人,没换班、没下班、没周末,吃住全挤在那间巴掌大的保安室。
公司嘴上说这是值班,实际上就是变相拘禁式用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许踏出大门半步。
李某的女朋友偶尔大老远跑来看他,那也是因为丈母娘家回不去。
2014年10月6日中午,女朋友又来看他。
俩人就在那间充斥着泡面味和烟味的屋里待着,哪成想李某突然倒下,再没醒过来。
警方勘验排除他杀,死因:心脏骤停猝死。
这时候家属肯定懵,人在你公司指定的岗位场所、在你要求的在岗时间内没了,你跟我说不沾边?
家属2015年底跑去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2016年2月直接给否了,理由:李某当时没在履行安保职责,属于私人行为,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公司也跳出来帮腔,说李某猝死时正在跟女友亲热,跟工作八竿子打不着,坚决不认工亡。
家属咽不下这口气,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注意到一个致命细节:李某的工作性质是24小时驻勤看护。
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工作岗位就是那间保安室,工作时间就是全天二十四小时。
你不能平时拿他当24小时待命的机器一样使唤,一出事就挑那一分钟他在干什么私事。
如果单位真要求员工全天候在岗吃住,那这个岗就包含了生活必要的生理活动区域和时间。
一审直接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离世时处于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未正在巡查,但突发疾病离世应视同工伤。
2017年2月人社局这才重新作出认定:视同工伤。
公司还不死心,又起诉了,可还是再次被驳回了。
24小时在岗的特种值班岗位,员工在值守场所突发疾病离世,哪怕那一刻没在立正敬礼查证件,凭什么能认定工亡呢?
这就得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关键点不是李某离世前那一秒在干什么,而是离世发生的时空条件,是否处于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处于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
李某和公司签的岗位职责明确是24小时驻厂看守,公司也实际要求他不许离岗、吃住在岗。
那间保安室既是李某的办公位也是他的卧室,公司把在岗的概念无限延伸到全天,法律就得按这个被拉长的在岗来认定。
至于人社局最初说的干私事,在全日制驻勤岗位上不成立,你剥夺了李某离开岗位处理私人生活的权利,就不能拿李某有私人行为来否定岗位属性。
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也明确:特殊工种要求全天在岗食宿的,突发疾病离世应适用视同工伤条款。
而且公司没安排轮换休息、没支付加班费这摊烂账另算,但至少工亡待遇跑不掉。
最终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社保基金支付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公司补足差额。
把人当24小时不关机的监控头用,就得担得起监控头坏了的账,哪有只榨人不赔命的道理。
大家觉得,24小时驻岗吃住的保安,这种猝死该认工亡吗?
要是你碰上这种全年无休被焊死在岗位上的用工,你会怎么办?
欢迎大家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留言讨论!
(信息来源:领潮新闻2026年6月1日)
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