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家长带 1 岁幼子出门买菜,孩子因好奇逗弄商铺笼中的兔子,不料食指被咬。因赔偿事宜始终谈不拢,家长愤而将兔主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给出了最终判决。
事发地点在浙江瑞安的一处菜市场。商户彭某将活兔装在铁笼里摆在过道边卖,铁笼缝隙大,孩子的手指可以轻松伸进去。
家长买鱼时,一岁多的孩子走到笼边,把手指伸了进去,被兔子咬伤,食指受损,各项损失核定合计两万六千七百余元,原告起诉主张医药费等共计两万七千三百多元。
家长找彭某协商赔偿,双方一直谈不拢,最后只能走法律途径。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经营摊位,对摊位周边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铁笼缝隙大,幼儿手指伸入本是可预见的风险,彭某既没有加装细密的防护网,也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志。一岁多的孩子没有危险识别能力,不构成故意逗弄。
但与此同时,家长挑鱼时让孩子脱离了视线,监护职责出现了明显空缺。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承担三成责任,家长自担七成。
彭某一开始觉得委屈,兔子关在笼里又没跑出来,是孩子自己把手伸进去的,凭什么赔?但这个逻辑,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明确回应。
2024 年 2 月 5 日,最高法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 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法官在发布会上直接点明:外表温顺的动物同样是潜在的危险源,饲养人不能以 "我的动物不咬人" 为由推卸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套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动物致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只要动物造成了伤害,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只有在能够证明受害方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
一岁幼童伸手进铁笼,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彭某的抗辩因此站不住脚。
这件事给所有在公共场所陈列活体动物的经营者提了个醒:笼子本身不是免责牌,细密的防护和明显的警示才是真正的安全屏障。孩子的手,永远比大人的规则反应更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