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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落水钓友,男子跳入鱼塘,结果不幸双双殒命! 山西文水,5月24日12时50

为救落水钓友,男子跳入鱼塘,结果不幸双双殒命!

山西文水,5月24日12时50分,凤城镇南徐村一收费垂钓园内,一名钓友起身时不慎滑入深约2米的鱼池。

他不会游泳,在水中慌乱挣扎。一旁的孟英忠见状,立刻拿起捞鱼网伸向水中,试图将落水者拉上岸。

然而,落水者求生本能驱使下死死抓住渔网猛拽,孟英忠重心失控,被拖入水中。

两人在水中纠缠,短短5分钟后,双双失去生命体征。监控完整记录下这令人窒息的一幕。

孟英忠36岁,是家中独子。他走了,留下年过七旬的父母、8岁的女儿和6岁的幼子。

孩子至今不知道爸爸已经离世,时常追问爸爸去哪了。年迈的父母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

而那个被救的钓友,同样失去了生命,其家属至今没有上门慰问,没有一句道歉。

这起悲剧,引发了对责任归属的法律追问。

第一,钓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垂钓园作为收费经营场所,对岸边湿滑、深水区域等危险因素,负有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救生设备、安排安全巡视等义务。

如果钓场在这些方面存在缺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涉事钓场已停业,家属多次联系负责人无果。

第二,被救者家属是否有补偿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孟英忠为救落水钓友而牺牲,钓友虽已死亡,但其作为受益人,其家属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义务。

如果其家属拒不补偿,孟英忠家属可依法起诉追偿。

第三,孟英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相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孟英忠为救陌生钓友而牺牲,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当地镇政府正在收集材料,依规申报。我们期待主管部门尽快审批,给英雄一个名分,给家属一丝慰藉。

这起悲剧,再次敲响安全警钟。不会游泳者,切勿贸然下水救人。

正确的施救方式是:优先使用鱼竿、渔网、绳索、漂浮物等远距离施救;大声呼救,寻求多人协助;立即拨打110、120。

落水者求生本能极强,会死死抓住任何接触物,极易将施救者拖入水中。孟英忠的悲剧,正是因为不会游泳,却被落水者拖拽落水。

孟英忠不会游泳,却义无反顾地伸出了渔网。他不是不懂,但依然救人,是社会对“善”最后的信仰。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