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自杀方法”就是故意杀人!男子网络搜索轻生倾向群体,兜售“无痛自杀”方法,传授氮气自杀的具体操作,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五年。
据山东高院通报,2021年11月至12月,冯某源在互联网论坛上寻找涉及自杀、抑郁的文章。
他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网友发送私信:“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加微聊”“无痛,保证送走”。
他以“相约自杀”为名,向多人介绍、推荐使用氮气自杀的方法。
当马某某添加其好友、询问自杀方法时,冯某源不仅详细传授氮气自杀的具体操作,还提供工具采购渠道,指导如何避免被他人发现和抢救。
更令人发指的是,他虚构自己曾服用100多片安眠药自杀、有人通过吸食氮气自杀成功等事实,骗取马某某的信任,一步步强化其自杀意念。
2021年12月1日,马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按照冯某源传授的操作方式,吸食氮气自杀身亡。法医鉴定,马某某符合窒息死亡。
马某某死后,冯某源没有收手。他多次向其发送消息、拨打视频电话,确认死亡后,竟将这一过程当作“成功案例”,继续向其他网友推荐氮气自杀方法,并附上与马某某的聊天记录作为“示范”。
一条生命,成了他诱骗下一个受害者的“广告”。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没有“亲手”杀人,只是“动动嘴”“发发信息”,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能。
第一,冯某源的行为,不是“情感互助”,是“精准猎杀”。
他主动寻找有自杀倾向的脆弱人群,提供方法、工具、心理强化,深度介入了马某某的自杀决定。其行为与马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冯某源不仅没有履行阻止他人自杀的法定义务,反而积极提供方法、强化意念,属于典型的“作为”犯罪。
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此案填补了“隔空助力自杀”的司法认定空白。
此前,类似“网络约死”“传授自杀方法”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济南中院二审明确:只要深度介入他人生命抉择、造成实质危害结果,均属于刑事犯罪。
这一判决,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他以为自己只是“动动嘴”,但他更知道,那些冰冷的文字,是一条条鲜活生命的催命符。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假借“情绪互助”“相约自杀”名义,为他人自杀提供方法、工具、心理强化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珍视生命,不仅是对自己的责任,更是对他人的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