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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男子吃出肉沫水蒸蛋里有钢丝球,要求免单+赔偿1000元,管理部门:餐馆

浙江宁波,男子吃出肉沫水蒸蛋里有钢丝球,要求免单+赔偿1000元,管理部门:餐馆非故意,退还菜价即可

宁波镇海区的谢先生去一家餐馆用餐,他点了几道菜,在吃到肉沫水蒸蛋这道菜时,他从中吃出了钢丝球,谢先生立刻向店员反映了这一情况,店员核实情况后发现属实,立马向谢先生道歉。

店员立即找来了老主,店主第一时间也向谢先生道歉,并表示可以给谢先生重新更换这道菜品,如果不想吃也可以更换其他的菜品,谢先生不同意,店主又说可以直接给谢先生免单。

但谢先生觉得这家餐馆的做法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他认为店主不但应该免单,还需要赔偿他1000元,谢先生认为自己这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谢先生要求的1000元赔偿,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店主不同意谢先生的要求,觉得他要价太高,自己并不是故意的,想要和谢先生协商,但谢先生坚持要1000元赔偿,一分不能少,双方争执不下。

谢先生一怒之下,将这家餐厅投诉到了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店主进行赔偿。

点子告诉相关部门,他当时因为没有戴老花镜,所以没有看清楚肉沫水蒸蛋里有钢丝球,但他愿意对谢先生进行赔偿,只是双方一直没有谈拢。

工作人员根据双方的口述,对餐馆进行了全面检查,包括了厨房,大厅,储物间等各个区域,但并没有在餐馆内发现钢丝球这类用品。

工作人员告诉调查员,当时谢先生在该餐馆用餐,总共花费60元,其中那碗肉沫水蒸蛋的价格是15元。

经过核实,肉沫水蒸蛋中确实存在异物,但管理部门在餐馆内并未发现钢丝球,这个调查结果可以证明店主并没有故意将异物放入菜品当中,甚至连无意中混入的可能性也缺乏直接证据支持,因为餐馆根本就没有使用钢丝球。

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的说法,相关部门认为,餐厅并非故意将钢丝球放入肉沫水蒸蛋中的。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店主知道食品有问题,仍然卖给别人,才适用这一条款。

本事件中,店主认错态度较好,也在积极处理问题,而且在他们餐馆中并没有发现钢丝球,不属于“明知”的情形。

因此,管理部门驳回了谢先生关于1000元赔偿的申请,只要求餐厅退还谢先生该道菜的价格(15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肉沫水蒸蛋里出现钢丝球,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无论店家是否故意,只要食品中存在异物,就构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客观上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混有异物”的禁令,构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管理部门要求店家退还菜价的原因,该店虽然没有故意,但客观上确实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因此承担了退还菜价的责任。

但惩罚性赔偿的门槛更高,法律要求经营者“明知”仍销售才适用。

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合理提出诉求;而店家也应加强管理,避免异物混入,从源头杜绝此类问题。

毕竟,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