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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嫖娼处罚被撤销 在治安行政处罚尤其是涉嫖娼类案件办理

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嫖娼处罚被撤销
在治安行政处罚尤其是涉嫖娼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需要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法律依据,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不可省略。

倘若行政机关省略、延后告知上述事项,或是告知事实与最终处罚事实不符,都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对应的行政处罚被法院依法撤销,已经是多地行政审判形成的统一裁判规则。

一、事前告知是法定强制义务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提前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文书,列明拟处罚对应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

当事人可以针对告知内容提出事实、证据上的抗辩,行政机关需复核申辩意见,合理意见应当被采纳。

同时,《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具体罚则:
执法机关在处罚作出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是无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除非当事人主动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立法设计,本质上是用程序规则约束行政执法权,防止公安机关在嫖娼等治安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意处罚,从而保障普通公民完整的陈述申辩权。

二、典型判例:先出处罚后补告知,嫖娼拘留处罚被撤销
处罚决定书:韶新公(治)行罚决字[2018]00046号
国赔案号:(2020)粤02行赔终40号判决
上述案件,就是违反法定告知程序,原处罚决定被撤销的代表性案例。

新丰县公安局在2018年8月20日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嫖娼为由对江某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时隔两日,也就是8月22日才补办处罚事前告知手续,颠倒了“先告知、后处罚”的法定顺序。

后江某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处罚决定实际作出之后再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失去针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空间,法定抗辩权被实质性地剥夺,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32、41条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据此撤销案涉行政拘留处罚,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了撤销结果。

除此之外,(2019)湘03行终175号判例补充印证了上述裁判观点:
即便完成告知文书送达,但告知笔录记载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一致(告知是商议嫖资、处罚是准备嫖娼),事实差异直接影响当事人针对性申辩,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嫖娼处罚予以撤销;非本人签字确认的告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同样视作未完成有效告知。

三、重大程序违法带来多重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处罚被撤销。
违反事前告知规则作出的嫖娼拘留、罚款处罚,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自始丧失法律效力,已经执行完毕的行政拘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如前述广东江某某案,当事人后续凭生效撤销的法院判决结果,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行政机关需重新进行调查。
处罚被撤销后,公安机关想要再次处罚,必须从头补齐全部法定告知流程,不得沿用原有违法取证、处罚材料。但是由于法定告知程序不能事后补正,所以这一重大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处罚决定被推翻、嫖娼记录消除。

第三,执法过程性问题纳入执法考评,办案民警存在严重程序问题的,还可能面临内部执法追责。

综上,在治安处罚作出前的事前告知程序,不是形式化的手续,而是约束治安处罚规范化的法律底线,涉嫖娼处罚一旦触碰告知程序红线,处罚撤销几乎是司法裁判的必然结果。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