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中学女生做卫生,班主任认为她的区域不合格,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女生有些不服,与老师发生争执,惹怒了老师。对她进行了拉扯推搡,几次用手点怼脑袋。女生忍着委屈将此事告知了父母。父母怒火中烧,直接冲进学校与班主任理论,而后情绪爆发,将其打了一顿。女生父母被行政拘留并罚款。班主任住院9天后将女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9000元。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2025年6月的一个上课日,中学生王某做完班级卫生值日任务。
班主任郭某在例行巡查班级卫生时,觉得王某负责的区域打扫得马虎、不干净,卫生标准不达标,当场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面对老师的严厉指责,王某心里很不服气,她自认已认真完成了值日工作,觉得老师的批评太过苛刻,小声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辩解。
没想到简单的几句反驳,彻底激怒了班主任。
郭某没保持耐心和克制,反而情绪失控,王某做出了过激的肢体行为。
当场拉扯、用力推搡她,还多次用手顶撞、点戳王某的头部。
面对老师的严厉呵斥和肢体推搡,年纪尚小的女孩子根本不敢反抗,只能默默站在原地承受。
表面顺从安静,内心满是委屈和压抑,情绪低落又难受,满心的不甘和愤怒只能全部憋在心里。
王某将此事电话告知父母,并讲述了自己受的委屈与拉扯推搡受到的伤害,家长瞬间怒火中烧。
他们没冷静核实事情全貌,也没通过学校、相关部门沟通投诉、合法维权,被愤怒冲昏头脑的家长,当天就冲到学校,闯入班主任的办公室。
进入办公室后,双方矛盾快速升级,情绪彻底失控的家长,当场动手殴打了班主任郭某。
这场突发的肢体冲突,直接造成郭某身体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郭某被诊断为眼眶软组织挫伤、关节损伤,为此住院治疗9天。
后来,郭某专门前往心理门诊接受治疗,同时郭某手表在打斗中损毁,休养期间工资也被扣除,产生了多项经济损失。
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王某父母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对二人分别拘留10、12天行政处罚,各罚款500元。
事后郭某又将王某父母起诉至法院,索要1.9万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班主任郭某因卫生问题与王某口角后,拉扯、多次推搡学生头部,属于典型的体罚行为,也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惩戒规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家长暴力殴打他人,是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接受过治安处罚,也必须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老师面对学生纠纷,本该理性教育,却率先体罚学生、激化矛盾,该行为是引发后续冲突的直接诱因,法律上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父母承担70%责任,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8494.85元,班主任郭某自行承担30%责任。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家校矛盾、师生矛盾从来没有单方面的绝对正确,冲动解决问题,最终只会两败俱伤。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