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某小区,两名9岁儿童被困电梯内,被困时间长达2小时,在此期间两孩子打求救电话近50次,保安无动于衷,还说小朋友不要按电梯玩。家长看到后当场哭了。
被困电梯的一名女孩父亲张某称,两个孩子在5月23日在下午五点左右被困电梯,两个孩子最开始并不怎么害怕,直到按电梯里面的求助电话求救,以为很快能得救,从保安室走过来才一分钟,而他们这样求救理应能够被发现,但他们却一次次失望,直到2个小时后孩子父母找到他们,才终于得救。
当两个孩子发现电梯打不开后,就一直打求助电话,保安有听见电话铃响,拿起来一听,电话那头传来孩子稚嫩的声音:“叔叔我们被困在电梯里了,请把我们救出去,如果你不能救我们,请帮我们打119,谢谢叔叔。”
但是孩子的话并没有让保安去救他们,也没有给他们打119,保安只说了一句话:“小朋友不要按电梯玩了。”之后再无其他回应。
到了晚上七点时,张某的妻子发现孩子还没有回家,平时都叮嘱孩子在小区里玩到点一定要回家,她一方面觉得孩子贪玩有点生气,另一方面又担心有什么意外,所以她立即出门去找孩子,她前去小区监控室通过监控查看孩子的去向,她跟丈夫张某说孩子没回家,不知道去哪了。
而张先生刚好下班回家,把车停进地下室,按电梯的时候,发现电梯一直停在4楼,怀疑电梯故障,走楼梯上去在电梯外面喊,听到孩子微弱的声音回应,才知道孩子被困里面了。
张某立即去找物业过来,物业喊了维保部,维保人员把电梯门打开,两个孩子看上去特别憔悴和虚弱,哭着说,再也不坐电梯了。
家长心疼孩子的遭遇,直接报了警,在监控室看监控的时候,张某的妻子和另一个孩子的妈妈都当场哭出来了。
据另一个孩子的妈妈栾某称,我看监控时,仔细数了一下两个孩子在电梯内总共按了30-50次求救电话,但却一次都没有人去查看。电梯内有3个求助电话,两个孩子2个小时内连续不断轮流按求救按钮,两个9岁的孩子,把能想的办法都试了,我孩子最后都躺地上了,真的太心疼了。
张某妻子说当时的电话是挂机着,保安嫌弃小孩子打求助电话打太久,所以直接挂起来了。我们当时在监控室准备查监控时,这个时候如果电话响起来,我们肯定就知道孩子在哪里了,但孩子能听到我们这里微弱的声音,在电梯里对我们挥手,以为我们知道他们在电梯里了,其实当时我们还不知道。
两个孩子被救出来后,对坐电梯都有了非常恐惧的心理阴影,张某的孩子说,我再也不敢坐电梯了,栾某孩子也说不敢坐电梯了,且不敢一个人睡觉。两个孩子目前还在进一步的进行心理方面的诊断。
张某查看最近一次的电梯维修是5月13日,问了维修人员,说是电梯当时是接触器故障,接到物业通知已经是晚上7点17分。
物业公司回应称儿童被困期间,值班人员共回应了三次,但因为通信信号不好以及接通后话筒未能传入监控中心,延误了救援时机。
物业公司积极承认自己的失职,并向张某和栾某两家人道歉,承诺接下来会对物业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对于当事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进行了辞退处理。物业还主动提出要承担两个孩子的医疗费和检查费,和赔偿孩子的精神损失费。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物业)需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接到困人报警后应立即响应,5分钟内安抚被困人员,30分钟内组织维保人员到场救援。物业不作为违反此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需对小区共有设施(包括电梯)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物业未履行应急救援义务,构成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制定电梯困人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物业未有效执行预案,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该小区物业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的几个法律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物业整改,并处以1-20万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而滞留时间超2小时,可能认定为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处罚加重。
孩子的身体损害(磕碰或缺氧等),目前需要进一步鉴定,物业需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孩子的精神损害(如持续焦虑、恐惧等),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物业可能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如减免物业费、赔偿损失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里的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使用安全和保护业主人身安全的服务性组织,应该对自身的职责特别上心,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希望所有物业公司都能加强自身的专业性,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