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同桌饮酒者不用赔:男子受邀参加朋友聚餐,席间特意告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能喝酒。整个饭局无人劝酒。散席时,为感谢朋友款待,“抿了一口”啤酒后死亡,家属索赔143万,法院;不用赔。
据媒体报道,事发于一场普通的朋友聚餐。男子受邀参加,席间主动告知大家自己患有高血压,不能喝酒。
整个饭局,没有人劝他喝酒,他也一直以茶代酒,滴酒未沾。
饭局临近结束,男子为了感谢朋友的款待,主动端起桌上的酒杯,“抿了一口”啤酒。
仅仅这一口,他的身体出现了剧烈反应。众人立即拨打120,但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饭局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有效劝阻男子饮酒,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于是,他们将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应当清楚饮酒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他主动告知众人自己有高血压,说明他对自身健康状况和饮酒风险有充分认知。
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他主动“抿了一口”,是其自主行为。
饭局组织者在得知其有高血压后,席间无人劝酒,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男子身亡,令人痛惜,但与组织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第一,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明知饮酒可能导致危险,却主动“抿了一口”,其自身过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组织者事先不知其有高血压(男子主动告知),得知后席间无人劝酒,已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组织者预见到“抿一口”就会致命。
第三,“无劝酒”是关键。
本案中,男子是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主动“抿了一口”。这与被强行灌酒、故意劝酒有本质区别。
如果是被强制劝酒,组织者和劝酒者需要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组织者不仅没有劝酒,反而在得知其有高血压后,席间无人向他敬酒。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组织者无责。
第四,家属索赔143万,为何一分未得?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本案中,组织者没有过错,其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这起“一口啤酒要人命”案,以法院驳回家属索赔告终。男子为自己的“一口酒”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属失去了亲人,也输了官司。
这起事件再次警示所有人:一口酒,对普通人可能是助兴,对病人可能是催命符。
同时,也提醒饭局组织者:对明确告知不能喝酒的客人,务必不劝酒、不灌酒。这不是“不给面子”,这是保命。
而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有病,却“抿一口”的人,你抿的不是酒,是命。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