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哒R]今天来拆解一份判决书,(2023)京民终46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我上传到笔记附件了,可以下载看。
[打卡R]第一步:前置定位,先建立整体认识,避免通读后逻辑混乱。
1.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某公司3是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解除涉案合同。
2.法律规则定位:《民法典》533条
[打卡R]第二步:梳理案件脉络,剥离无用信息
1.看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履约方式,约定的违约情形和合同解除方式。
2.看履约情况,梳理关键时间节点:合同订立时间,履约时间,“情势变更”时间,“违约”时间,这些都是法院事实认定的核心依据
[打卡R]第三步:再次聚焦争议焦点,拆解攻防逻辑
重点看买方攻防逻辑,卖方攻防逻辑,以及针对双方提出的抗辩回复以及争议焦点法院的最终认定
焦点1:价格变动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焦点2:违约方能否主张情势变更免责
焦点3: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焦点4:已履行部分合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调整
[打卡R]第四步:提炼裁判规则,固化可复用法条适用标准
拆解判例的最终目的,是提炼区别于法条原文的司法实操规则,本案提炼4条核心实操规则:
规则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司法区分标准
规则2:情势变更适用的主体容错规则
合同一方存在轻微迟延履约等一般违约行为,不影响其后续依据客观重大情势变化主张情势变更,不得直接剥夺违约方的情势变更救济权利。
规则3:情势变更解除的后果规则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公平补偿责任。法院需结合一方转售获利、一方预期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行业利润等因素,自由裁量平衡双方利益。
规则4: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边界
仅适用于未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适用情势变更调整,杜绝事后反悔调整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