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多次到按摩馆,花钱与女技师发生关系,岂料,1年后,男子因此事被警方罚款3000块,并拘留10天!男子不服,认为事隔1年已过了处罚期限,遂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40多岁的胡成功平时工作忙,而且应酬也不少,因此喜欢到按摩店去放松。
一来二去,胡成功接触到了很多女技师,也了解到了不少特殊服务。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胡成功花钱享受了一次特殊服务,和女技师发生了关系。
自此以后,胡成功沉醉期间不可自拔,从2023年4月一直到2024年10月6个月期间,胡成功多次光顾了按摩店,与女技师进行违法交易。
不过,等胡成功再一次到按摩店消费时,发现该店已经大门紧闭。
原来,按摩店因涉嫌从事黄色服务被警方查封,店老板也被警方抓获。
就在胡成功暗自庆幸时,2023年12月28日,警方突然给他打电话,称在按摩店里发现胡成功的违法线索,要求他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胡成功又惊又怕,以为自己非法交易的事情败露,于是只得老实接受了警方询问。
未曾想,警方只是给胡成功做了笔录,并没有对他进行下一步处罚,胡成功就这样顺利回到了家中!
胡成功为此担惊受怕了一段时间,发现警方也没对他进行下一步的动作,他觉得事情已经过去,也没再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令胡成功万万没想到的是,接近1年后,也就是2024年10月25日,警方突然给胡成功打来电话,说胡成功在1年前在按摩馆与女技师有非法交易,要求他来派出所接受处罚。
胡成功只得赶到了派出所,警方对他2023年4月到10月间的违法交易进行了处罚:拘留10天,罚款3000块!
这下胡成功绷不住了,认为1年多前犯的事,当时没有进行处罚,如今过了1年再处罚,早就过了处罚时效,警方这样做违法,因此,他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1、胡成功认为,警方处罚已经过了时效,处罚违法应撤销。
胡成功表示,他最后一次到按摩店按摩是2023年10月,虽然警方对他进行了询问,但当时未进行任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胡成功认为,按照他最后一次违法时间,距离警方对他的处罚时间,已经过了近1年,早就超过了6个月的处罚时效,因此,行政处罚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2、警方则认为,对胡成功的处罚并无不妥。
警方对胡成功的说法不认同,警方表示,当时他们经过对按摩店的过往账目进行排查,已经发现胡成功的4次PC记录。
对于胡成功主张的处罚过时效的问题,警方表示,2023年12月就发现了胡成功违法线索,而胡成功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在2023年10月,中间间隔2个月,并未超过处理时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既然2023年12月就发现了胡成功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后面不存在处罚时效的问题,2024年10月对他处罚也并未不妥。
3、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处罚并无不妥,但二审则有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同了警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但警方已经在胡成功最后一次违法2个月后,就“发现”了他违法行为,因此后续进行处罚并无不妥。
不过,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警方“发现”胡成功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12月并无不妥,但行政违法行为也有办案期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也就是说,警方在2023年12月发现胡成功违法行为,需要在接下来的60天内的法定办案期限内对胡成功作出处罚。
但该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实体合法性,不构成撤销处罚的法定理由。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