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遭包办婚姻,十二年后逃离,再与他人同居生子,开启人生新篇章,却被认定重婚犯罪。
2008年,年仅16岁的苟某菊被父亲和舅舅以“喝喜酒”为名,从贵州老家骗至湖南双峰。
在那里,她被交给了34岁的黄某来。黄某来向苟家支付了约7000元。
此后的日子里,苟某菊称自己被控制、被性侵、被家暴,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
她先后于2009年、2011年生下两个儿子。
2012年,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她被迫与黄某来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她刚满20岁。
2020年9月,苟某菊终于彻底逃离了黄某来,前往广东打工。
在广东,她认识了向某泽,两人相恋、同居,并生育了子女。
她以为,那段噩梦般的婚姻,随着她的“逃离”已经终结。
她不知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会因为“人走了”就自动消失。
2025年3月26日,湖南双峰法院一审判决:苟某菊、向某泽犯重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
苟某菊上诉,称自己是被迫结婚,婚姻应属无效,自己不是“重婚”,而是“逃生”。
黄某来则提出:赔我35万,否则坚决让她坐牢。
这起案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争议。公众既同情苟某菊的遭遇,又对法律的“冷酷”感到困惑。
第一,重婚罪的构成:“有配偶”是核心。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苟某菊在2012年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有配偶”的人。
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其行为已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婚姻效力:登记即有效,撤销需及时。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苟某菊2012年登记结婚,2025年才主张婚姻无效,早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这段婚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第三,追诉时效:为何不追究黄某来?
苟某菊曾向公安机关控告黄某来强奸、拐卖妇女。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证据不足(2008年事发,时隔多年,关键证据难以取得);
二是2008年事发,至2025年已超过17年,而强奸罪的最高追诉时效为15年,已过追诉期。
黄某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苟某菊的一生,是不幸的。16岁被家人“卖掉”,被迫嫁给一个比自己大18岁的男人,遭受控制、性侵、家暴。
她鼓起勇气逃离,却又因不懂法而身陷囹圄。她是一个受害者,最终却成了一个“罪犯”。
从情理上看,苟某菊令人同情。她被拐骗、被控制、被家暴,她的“重婚”,本质上是为逃离地狱而采取的无奈之举。
从法理上看,判决没有错。婚姻登记有效,重婚事实清楚,法律必须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这起案件,撕开了一个两难的困境:当包办婚姻、拐卖妇女的恶行发生时,法律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当受害者被迫逃离后,如何在法律上给予她们“重生”的机会?
目前,苟某菊已上诉,二审尚未宣判。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苟某菊的特殊遭遇,作出一个法理与情理更相融合的判决。这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命运,更关乎无数被侵害妇女的希望。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