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坐牢,我也不后悔。”
这句话是34岁的苟某菊说出口的。她已经被判了一年,还等着二审。
故事得从2008年说起。那年她才15岁,贵州织金县一个初中生。她爸和舅舅说要带她去喝喜酒。坐大巴到贵阳,再坐火车到湖南娄底,最后拐进双峰县的村子里。天擦黑,鞭炮炸响,乡亲们说着当地方言闹酒席。她还小,听不懂湖南土话,等酒席散了才明白:这场喜酒是给她办的。原定嫁给孙某雨,没谈拢。同行的黄某来当场掏钱“补”给孙家,就把苟某菊领走了。
那年她15岁。黄某来大她18岁。有没有人问过她愿不愿意?没有。
苟某菊身高一米四出头,体重才六十来斤,瘦得跟纸片人似的。父亲和舅舅临走撂下一句“过段时间我来接你”。这句话她等了十八年,没等来。
后来她说,深夜里黄某来强行抱住了她,占了她的身子。她挣扎过,反抗过,可一个初中生,身无分文,举目无亲,连亲爹都把她扔在这里,她拿什么反抗?只能每天每夜哭。
她跑过,不止一次。每次都被抓回来。被打,被骂,还是得回去。不到一年就怀了孩子,十五六岁就当妈。
有个细节特别扎心:她妹妹后来嫁给了黄某来姐姐的儿子。两家人成了交叉亲家,彻底捆死了。这哪是什么姻亲?就是拿两个女人的命换两家的利益绑在一起。
她说:“我对他只有恨,没有爱。”
很多人不理解那张结婚证怎么来的。2012年,苟某菊20岁,到了法定婚龄。两个孩子要上学,得上户口。黄某来说去领证,她就去了。但她反复强调“不是自愿的”。这个“不自愿”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去民政局签字那一下,没有刀架脖子,也没有绳子绑着,法院就认这个时间点。至于前面被打被占的那四年,不算数。
换句话说,一个被父亲转手卖到陌生男人家里的15岁少女,生了两个孩子、过了四年之后,去领了证,法律就当她追认了这场婚姻。签字一秒,盖过前面四年。
2020年9月,苟某菊彻底跑了。去惠州打工,遇到了向某泽。这个男人和她的妈妈对她特别好,“跟他在一起,我才感受到恋爱的滋味和从未有过的温暖。”她太害怕失去这份温暖了,就没告诉他自己结过婚。两人同居,生了一儿一女。在村里街坊看来,就是正常两口子。
向某泽也被判了一年刑。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一个已婚女人过日子生了孩子,就成了重婚犯。这个男人在法庭上说,如果早知道她没离婚,他肯定不会跟她在一起。但法律不管。两个都判了。
这里得停下来,说说那个亲手把她推进火坑的爹。
苟某林后来在贵州老家被记者找到,他说了一句特别耐人寻味的话:“当时孙某雨的妈精神状态不对,把苟某菊吓到了,苟某菊不愿意(嫁给他)。”——他只说了不愿意嫁孙某雨,可没说女儿不愿意嫁黄某来。在他的认知里,女儿就是“嫁”出去,嫁给谁不是嫁?反正都是别人家的人。他甚至可能觉得这是在给女儿找出路,在那个穷得掉渣的山沟沟里,女儿早点“出门”就是省口粮。他不是不爱,是他那个脑子里的“爱”早就被穷和宗族观念拧巴了。一个父亲把女儿当作可以“移交”的物件,移交完了就心安理得,他甚至不会做噩梦。这种来自血缘深处的冷漠,比任何陌生人贩子都让人脊背发凉。
再说黄某来。他接受采访时说:“我当时还不愿意娶她呢,因为她个子矮了点。”一个60斤的初中生,被人说不配。他同时还说“他爸爸和舅舅明确把她嫁给我,苟某菊也是愿意的”。你看,从头到尾没有人真正关心这个女孩是怎么想的。她就是一个货品,从这家转到那家,价格谈拢了就完事。二十年后,法律还在替这张货品销售单背书。
苟某菊去公安局报案,指控黄某来强奸和拐卖。双峰县公安局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写得很清楚:“证据不能证实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案发时间为2008年,已过追诉时效。”明明《刑法》第88条说被害人控告后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她是2025年报的案,报了,但结论是“证据不能证实强奸”,所以还是过了时效。等于先说你证据不够,再顺手补一枪说时间也过了。这扇门就从外面焊死了。
黄某来现在还在理直气壮地要35万损失费,“一分都不能少,否则他们就要去坐牢。”
整个链条就是这样——亲爹和舅舅联手把女儿卖了。黄某来知道她不爱他,但不在乎。四个孩子出生在三段关系里,她一个都不想丢。法院说你的婚姻有效,所以你再找别人就是犯罪。公安局说你的强奸指控,时间太久证据不足。然后男方还在反过来敲诈35万。
如果法律的基石是那张2012年的结婚登记本,那一个从15岁开始,身体和意志就从未真正属于自己的女人,她到底有没有权利,哪怕一次,为自己活一把?
苟某菊的二审很快开庭。你觉得她该坐这个牢吗?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