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租了辆车跑网约车,租期半年,月租6000,押金6000,他每月单量超额完成、也都达标了。不料,初期没到,租车公司来了几个人,招呼都不打,强行把车开走。男子追问时,对方称他单量太少,本以为车子不给租了,押金总得退还,可他要了两个月,不但一分没要回来,却发现公司竟空壳,人员全部失联。
去年12月12日,曹师傅在某网约车平台,跟“一起租车”公司签了合同,租了一辆广汽埃安Y型轿车跑网约车。
租期定为6个月,月租金6000元,押金6000。
合同里手写了一条:日均完成某网约车平台订单12单。
今年3月份,曹师傅一个月跑了390单,流水12187元,日均超过12单。
按合同,他已经完成了接单任务了。
3月18日,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群里通知他,说他每天单量太少,要求12单。
曹师傅一问才知道,公司的意思是拼车单不算,可合同里,一个字也没提这事。
曹师傅说,平台派单是系统自动的,快车拼车特惠混着来。
司机无权拒绝拼车,只要拒绝,平台就降权重,不给派单。
如果自己拒了拼车,完不成单量,公司也不担损失。
工作人员没接这茬,只丢下一句:你自己找找原因,曹师傅被搞得莫名其妙。
公司负责人还说,拼车单可以关掉,特惠可以打开。
曹师傅听这话就觉得不对,平台规则说变就变,关掉拼车单,司机的派单权重还有没有保障?
可曹师傅怎么也没想到,4月2日晚上,租车公司直接派人上了门,把车强行开走了。
曹师傅收了张条子,写着车被公司收回,合同结束。
他想拿回6000块钱押金,公司却说他违约在先,一分钱也不退。
后来租车公司的人,一个都联系不上了。
无奈之下,曹师傅找到租车公司的注册地,那里根本没有“一起租车”的办公场所。
他这才知道,原来那就是个空壳注册地址。
他不甘心6000块的押金打了水漂,又投诉到交通主管部门。
对方不是说不在管辖范围,就说找到了法定代表人,但人长期不在上海。
或者说,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主体,没办法监管。
一来二去,没有哪个部门能真正负责这事。
后来这事被媒体曝光,记者联系到了租车公司员工丁某,不过他已经离职了。
丁某称:公司收曹师傅的车没有任何道理,就是故意不退押金。
曹师傅的单量明明达标了,合同里压根没提什么拼车单不算。
丁某还证实,公司内部有一条从来没写进合同的规定:单量不达标,每月扣2000元。
这条规则,对司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就靠这个“内部标准”强行执行。
丁某说,这种操作在租车公司多了去了,他们就是靠这个赚钱。
提前收回车辆,提高车辆周转率,然后吞掉司机的押金。
他坦言,自己就是因为长期看不下去这些违法操作,担心卷入风险才离职的。
再看曹师傅签定的租车合同,问题其实从一开始就埋下了。
合同只填了曹师傅的个人信息,甲方租车公司那边地址、电话、联系人全是空的,就盖了个公章。
合同还约定日1%的违约金,责任几乎全压给司机,但出租方该担的义务基本没写。
更关键的是,曹师傅租的那辆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施某。
曹师傅本人,并没有对应这辆车的网约车资质,这是典型的人车不符,属于非法营运。
平台、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合规,曹师傅缺了最关键的一环。
而他签约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这事。
也就是说,曹师傅签的这合同,很可能就是无效的。
有法律人士表示,租赁合同因为标的物不合法,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话,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6000元押金,在法律上应该退还给曹师傅。
至于曹师傅人车不符的事儿,那是行政违法的范畴,该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但租车公司,不能借这个理由不退押金。
目前,租车公司已经是空壳状态,法定代表人早就被限高了。
但丁某透露,真正管事的实控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他们父子两个,一个在前面顶着法人身份当挡箭牌,一个在后面遥控操作。
有前员工证实,“一起租车”公司,就是以故意找茬收车、侵吞押金为盈利模式。
这种行为,可能不止是合同纠纷,而是涉嫌合同诈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曹师傅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存在人车不符,导致标的物不合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租车公司收取的6000元押金,应当返还给曹师傅。
虽然曹师傅,明知自己无相应网约车资质仍签约,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但这并不影响租车公司退还押金。
律师建议,曹师傅可联合其他受害司机,集体向经侦部门报案。
一旦刑事立案,警方的侦查手段,将比民事诉讼管用得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