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缺德了!”5月31日报道,陕西旬阳,一女子恋爱后,和男友发生了关系,结果没多久就确诊了高危型HPV感染,她发现,男友在恋爱前就确诊了HPV,且有治疗记录,但一直隐瞒,女子觉得自己被欺骗,直接将男友告上法庭!法院:赔1.5万!
这判赔一万五的结果一出,网友直接吵翻了。有人替姑娘喊冤,说这点钱连后续治疗费都不一定够,一条命里的惊吓和屈辱,就这么轻飘飘揭过去了?也有人觉得,法院能判赔,本身就是个信号——过去这类事儿大多吃哑巴亏,现在起码能上法庭讨个说法了。两边各有各的道理,可真正该掰扯清楚的问题,反倒被情绪淹没了。
先把案情捋明白。旬阳这姑娘是在恋爱期间和男友发生的关系,后来查出高危型HPV感染,回头一追查,发现男方早就确诊过,病历和治疗记录清清楚楚摆在那儿,却一个字都没跟她提。这才是最刺痛人的地方——不是染病本身,是对方揣着明白装糊涂,把她蒙在鼓里。法官判赔的依据是男方侵害了女方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这点没什么可争议的。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携带病毒的情况下,隐瞒不说,让对方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做决定,这叫什么?这叫剥夺了对方拒绝的权利。从法律上讲,知情同意权不是空话,落到人身损害范畴里,该赔就得赔。
可问题就出在那个赔偿数额上。一万五,说实话,连一次宫颈锥切手术带术后恢复的误工费都盖不住,更别提姑娘接下来几年都得定期复查,每次走进医院妇科走廊那种惴惴不安。高危型HPV跟宫颈癌的关联性,医学上早就证实了,虽说感染不等于患癌,可这顶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不落下来,谁心里都没底。那种精神上的折磨——半夜惊醒、查资料查到发抖、每次复查等报告像等判决——这些拿什么量化?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历来偏保守,不是法官不想多判,是现有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本就压得很低,拿不出明显身体损伤等级,赔偿就顶不上去。
另一个让人窝火的点,是这事儿在道德和法律的缝隙里卡得死死的。按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传播性疾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可“严重后果”的认定门槛相当高。男方有治疗记录,说明他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这就给主观恶意的认定留了余地。于是很多类似案例最后只能走民事诉讼,赔点钱了事。女方说她被“欺骗”,可法律上要认定欺诈侵权,证明链条比想象中复杂——你得证明对方有告知义务、有隐瞒行为、有损害后果、隐瞒和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这四条,后两条在HPV潜伏期长、个体差异大的医学特征面前,常常模糊不清。
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感慨,这案子表面看是赔得少,根子上是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中的“隐性伤害”保护力度跟不上。你说这是性传播疾病,可它不像艾滋病那样有专门防治条例罩着;你说这是故意伤害,可传染路径和时间节点往往很难精准锁定。旬阳法院这次能判下来,已经往前走了一步,可这一步太小,小到不足以震慑那些同样心怀侥幸的隐瞒者。
那这案子真正的意义在哪儿?在它把一桩过去只能私下咽下的委屈,摆到了公共讨论的桌面上。判例积累得多了,早晚会推着赔偿标准往上走。姑娘这口气争的,也不仅仅是钱——她要的是一个公开的了断,一句法律替她说的“你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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