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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朱女士独自在家洗澡,一个醉汉突然闯入,打开卫生间门就对她动手动脚,朱女

云南昭通,朱女士独自在家洗澡,一个醉汉突然闯入,打开卫生间门就对她动手动脚,朱女士激烈反抗,与这个醉汉扭打在了一起,从客厅打到房间,终于抓住机会报警。男子才被当场挡获。民警立案侦查,鉴定结果为朱女士构成轻微伤,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可十几天后,因“证据不足”,醉汉未予批捕。

朱女士今年31岁,平时喜欢拍拍短视频,在当地小有名气。

有一天她独自在家洗澡,衣服已经脱了,就在这时,她听到客厅有人在走动。她隔着卫生间门大声问了几声,没有人回应。

下一秒,有人从外面打开了卫生间门,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正站在卫生间门口。

朱女士顿时被吓得五雷轰顶,这个醉汉的胆子也非常大,伸手就要拉她,他强行将朱女士从卫生间拉出,拖进了儿童房。

两人在房间里纠缠,朱女士在混乱中摸到了手机,当即拨打报警电话。

看到朱女士报警,对方这才停下来,不再纠缠。

朱女士这才有机会看清对方的样子,她掏出手机开始拍摄,视频显示,一名男子站在她家客厅门内,背靠着入户柜,左手握住门锁外把手,开门想溜。

发现朱女士在拍他后,男子扭头走出去,往电梯方向走。

朱女士顾不了那么多了,继续追到楼道里拍他,并质问他为什么进自己家,男子步子都不稳,明显是喝多了,含含糊糊地说了句什么。

邻居听到动静后赶来,随后民警也赶到现场,将这名男子当场挡获,朱女士后来才知道,他姓王。

民警在朱女士家中找到了王某遗留在沙发上的一件外套,朱女士向调查员展示了自己身上的伤痕。

朱女士身体多个部位有明显的红色痕迹,脖子下方还被抓破口子了,后经鉴定,属于轻微伤。

当天下午,民警给了答复,说本案“符合立案条件”,朱女士以为,这件事很快会有结果,可接下来发生的,超出了她的预期。

5月25日,朱女士被告知,因证据不足,未对王某实施批捕。

原来,朱女士提交的证据目前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需要继续侦查核实相关事实。民警也向她确认,案件仍在侦办中。

但是朱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王某可以这么随意进入自己家?

当天电梯画面显示,早上,王某从负一层进入电梯,站立不稳,靠手扶才勉强站住,进电梯后也没有按楼层数字键。

电梯到达楼后,他径直出门右转。但朱女士的楼道没有监控,王某如何进入朱女士家,至今是个谜。

朱女士回忆,事发前她曾开门目送女儿出门按电梯,之后关门准备洗澡,难道是自己家的门没关上?

朱女士向民警提供了一条关键线索:事后她在自家儿童房床上发现了一个白色塑料瓶,而且这个瓶子不是她家的。

民警对瓶内液体成分进行了鉴定,显示没有有害成分,但是这个瓶子是怎么来的?朱女士也说不清。

最后,经过查验,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明显处于醉酒状态。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类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行为,王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这一范畴。

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主要卡在三个点上:

一是朱女士家门口没有监控,王某如何进入家中,至今没有直接证据;

二是如果当天早上门曾打开过,无法百分百排除王某在此期间趁虚而入的可能,这在刑法上会给辩护留下空间;

三是“酒后失控”与“蓄意作案”在司法认定上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而王某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可能将这一状态考虑进去。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在法律上不属于免责事由,也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是“蓄意作案”还是“酒后失控”,两者在量刑上有明显区别。

目前案件还在侦破中,一个独自居住的女性,不该面对这样的危险,希望后续这一事件将有公平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