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过半百的老人打算买点理财产品,柜员在推荐了中风险产品后,又撺掇其改成高风险的另一款产品,最后亏了70多万!老人无奈诉到法院,判了!
据悉,尚先生已经65岁高龄了,退休以后,想把前半辈子攒的积蓄再理理财,于是准备买点基金。但他不懂这方面的东西,于是来到了涉事行。
在涉事行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尚先生认购了中等风险等级的某款理财产品,交易了120多万元。尚先生本打算安安稳稳“坐享其成”了,让钱生钱!
随后,柜员又撺掇老人将一开始的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更高的另一个产品。尚先生光听着柜员给画的大饼,以为这个更高风险的产品赚钱更多,一想到之后的存款能翻倍,乐呵呵地接受了。
过了一段时间,尚先生准备赎回理财的份额,没想到被告知自己已经亏损了70多万!
尚先生两眼一晕,感觉天都塌了!这是怎么回事,当时也没人告诉自己还能亏钱啊!老人欲哭无泪了,这找谁能拿回钱来?
再这么放下去,棺材本都没了!老人找案涉行打算问清楚,谁知这时候,别说是销售人员了,每个人都不闻不问,好像事不关己!老人气得半死,直接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时,尚先生表示,当时销售人员只是说给换一个理财产品,并没有告知风险这么高,案涉行应该负责!对方代理人则表示,买者应该自负盈亏,想赚得多自然风险高。
双方僵持不下,好像谁都能说出个理来。但是司法机关可不是吃素的,在经过审慎审理后,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当然要用法律事实和司法实践案例说话,根据判决,案涉行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了理财亏损并不都是买者自负盈亏的!
1,销售人员跟尚先生解释新产品的时候,只是说换个产品,并没有明确具体是什么,风险在哪,风险有多高,就是这样才给他造成了信息误差。
2,尚先生已经年满65周岁了,从来没有系统了解过金融知识,辨识风险能力较弱,再怎么说都不属于具备承担高风险等级的人群。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个原则的前提一定是卖者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告知和审查义务。实际上,案涉行和相关销售人员并没有履行适当义务,而是一味让老人自担风险。
具备投资理财和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理应重新对老人进行风险提示,而非一味地撺掇老人买,最后亏个底掉!
在交易的时候,购买者的风险预警、风险确认都必不可少。将合格的产品推荐给能承担相应风险的人才是帮助客户理财的初衷,而不是逮着一个退休的老人薅羊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机构必须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而向其销售相应产品。且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查明,尚先生从各个方面来讲,都的确并不符合购买风险更高的新产品的条件。最终判决,因转换产品产生的损失,案涉行应承担70%的责任。
且相关销售人员通过转换财产的方式,向老人销售风险更高的基金,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案涉行很有可能因员工管理不力承担责任,而且员工个人很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理财确实成为很多人规划个人资产必不可少的方式,很多金融机构都极力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但是在推荐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预警,别到头来捡了芝麻漏了西瓜。
站在买方的角度,一定要明确所买产品的风险等级,自己是否真的有承担这种风险的能力,别到最后成了冤大头了,没地方哭,怕是只能笑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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