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先生的肖像权:全网都是你,怎么就“侵权”了?
投诉人: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内容:“该作者未经允许擅自在作品中使用某先生的肖像,侵犯某先生的肖像权”。处理结果:内容下架。
看到这则举报详情,我陷入了深深的困惑。
某先生的肖像,到底在哪里不叫“侵权”?他的脸出现在直播间,叫直播。出现在微博热搜,叫新闻。出现在朋友圈,叫刷屏。出现在家族群里,叫“阿姨们的最爱”。出现在B站鬼畜区,叫二创。出现在各种“金句语录”短视频里,叫粉丝自发传播。
可出现在一个自媒体文章里,就叫“侵权”了?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懂一个朴素的道理:如果一个人的脸已经成了全网公共符号,已经到了“随便刷十条短视频必有一条是他”的程度,那么“未经允许使用肖像”这个指控,多少有点“既要又要”。
当然,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清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这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防止自己的脸被别人拿去乱用、商用、丑化。
问题是,当一个人的肖像已经主动、大量、全方位地暴露在公共视野中,并且这种暴露本身就是其商业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时,“肖像权”这三个字的边界,是不是该重新划一划?
某先生不是普通人。他是一个头部主播,他的脸就是他的招牌,他的形象就是他的商业资产。他每天在直播间面对几十万人侃侃而谈,这些画面被无数人截图、转发、剪辑、传播。这不是“侵权”,这是他赖以生存的流量逻辑本身。
如果真要严格追究“未经允许使用肖像”,那第一个该告的不是自媒体,是那些把他的直播切片做成带货视频、挂上自己商品链接的账号。那才是真正的“商业利用”,那才是真正的“蹭流量变现”。可那些账号呢?满网都是。
为什么不去告?因为那些切片本身就是其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因为“授权”其实早就存在,只是没写在纸上?还是因为选择性维权,只打低垂的果实?
我不是在质疑某先生维权不对。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恶意使用。如果有人用他的脸去做虚假广告、去骗人钱财、去恶意丑化,那告得对,告得好。
可问题是,这次举报的对象,只是一个普通的自媒体账号,只是用了某先生的照片配了一篇文章,没有带货,没有虚假宣传,没有恶意侮辱。然后,内容就被下架了。
这让人想起一个经典段子:流量是你的命,也是你的“罪”。你想要流量的时候,恨不得全天下都认识你这张脸。你想要清净的时候,又恨不得全天下都不准碰你这张脸。
可问题是,这两件事是矛盾的。你的脸已经长在了互联网上,它不再只属于你一个人。它属于每一个刷到你视频的网友,属于每一个把你当表情包的朋友,属于每一个拿你当素材的二创作者。这是流量的代价,也是名气的副作用。
你可以打官司,可以举报,可以下架。但你挡不住一个事实:互联网没有“仅自己可见”的成名模式。
最后说句实在话:某先生的团队,如果真要维护肖像权,建议先从那些“AI换脸带货9.9元垃圾袋”的账号开始清理。那才是真正的侵权,那才是真正的伤害消费者。至于那些写文章配了张图的,您就高抬贵手吧。
毕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流量能捧红一个人,也能教会一个人什么叫“与光同尘”。你的肖像权是你的,没错。但互联网的脾气,可不是一纸投诉就能摆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