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判例:商人刘某为“跑关系”托人向领导行贿,先后转账5800万元给自称“领导秘书”的黄某。黄某全部挥霍,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但法院裁定:5800万元系行贿款,具有不正当性,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不返还刘某。
三大法律要点:
· 用于行贿的资金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
· 行贿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无权要求返还。
· 该判例进入案例库,今后全国法院参照执行。
三大教训:
不要相信“领导秘书”;行贿没有受害者;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历史证明:从清朝到今天,买官被骗者,钱都回不来。
想走捷径的人,最终都走进了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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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法院该不该把这5800万退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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