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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在小区里闲着一个车位,她就好心把车位借给邻居用,白纸黑字写着随时可以收

上海,女子在小区里闲着一个车位,她就好心把车位借给邻居用,白纸黑字写着随时可以收回。15年后,女子搬回了小区居住,就想把自己的车位要回来。可邻居却坚决不还,还说“这么多年过去了,你早就没权利要了!”女子一听火了,这不是忘恩负义吗!闹上了法庭。可判决结果让所有人都没想到,车位他俩谁也别想要。

李阿姨在2002年,入住上海某个小区。她是首批业主,物管方给她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

她一直按时缴费使用这个车位。那时候私家车还不多,车位也好找,小区里很多时候还有空车位。

可后来情况不一样了,私家车越来越多,李阿姨小区的车位,现在是一位难求。

后搬来的业主,想租个固定车位,得排队等。啥时候有空出来的车位了,才能往下派。

2009年,男子孙某搬进了这个小区。他转了一圈,看中了李阿姨的车位,主动找上门来商量。

李阿姨正巧要准备搬去子女家住,要离开小区一段时间,

李阿姨是个热心肠,平时没少帮别人。她心想,车位空着也是空着,还不如拿出来帮帮邻居,自己也不亏啥。

于是,在2010年,李阿姨和孙某私下签了一份《协议书》,写明李阿姨把车位借给孙某使用,停车费由孙某代缴,李阿姨可以随时要求对方无条件归还。

李阿姨当时觉得,有了这份协议,她就有了保障。想回来住了,随时要回来就行了,多简单的事。

可她万万没想到,孙某一边免费用着李阿姨的车位,一边打起来要霸占车位的主意。

孙某用了一段时间后,背着李阿姨,偷偷找到物管方。

他重新和物管方签了停车合同,直接把车位的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李阿姨完全不知道这回事,还一直以为车位在自己名下。

这一晃,就过去了15年。

2025年的时候,李阿姨重新搬回这个小区。她去找孙某要回车位。

李阿姨找到孙某,客客气气地说:“小孙啊,我搬回来了,车位该还给我了。”

想不到孙某把脸一板,当场拒绝。说你跟物管的租赁关系早就断了,我现在才是合法使用人。再说了,15年你都没来要过,你早就没权利要了!

李阿姨怎么也想不到,孙某会说出这种话。她气得浑身发抖,当初咱们白纸黑字写着随时无条件归还,这不是耍赖吗?

孙某理直气壮,那是15年前的事了,这么多年过去了,现在想要回来,不可能了。

不管李阿姨怎么说,孙某就是占着不还,李阿姨没办法,只能去起诉孙某。

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第一,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物管方只是受托管理。

有明确的车位管理规则 不能私下转让、转借,原来的使用人如果不用了,必须退出来,按照业主登记的顺序重新分配,谁也别想插队。

第二,李阿姨和孙某私下签的这份协议,等于绕开了排队规则。

两个人私下约定就换了主人,那排队等了三五年的其他业主怎么办?这是典型的插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阿姨明知小区车位紧张,仍私下将车位指定给孙某使用。

这种行为绕开了小区的公开排队机制,实质上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苦苦排队等待车位的业主的公平权益。

因此,这份私下协议自始无效,是不会受法律支持的。

那孙某能继续使用车位吗?当然不行。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孙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私下其与物管签订的车辆停车合同,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孙某不仅不能保住车位,还丧失了信誉,孙某违规行为取得的所谓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判了,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车位既不给李阿姨,也不给孙某,继续按照小区规则重新分配。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在判决书里说了一段话,听着挺解气的:公共资源,不是你私下签个协议就能“锁定”的。小区的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不是你家的私有财产。你想做好事借给邻居,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不意味着你能绕开规则,私下决定公共资源的去向。

这个判决出来后,网友的评论也出来了。

有人说,判得好!这对那些排队等车位等的公平,要是谁都能私下转来转去,那排队的人永远也等不到车位。

还有人说,李阿姨本是好心,但孙某太过分,借了15年不想还,还偷偷去签合同,这就是忘恩负义。

对于这件事,你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