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湖南常德,一名女子下班骑电动车,好心载了同事一程。一个急转弯连人带车被小车撞飞,

湖南常德,一名女子下班骑电动车,好心载了同事一程。一个急转弯连人带车被小车撞飞,同事重伤十级伤残。她赔了同事5.8万,结果同事转头把她告了,索赔18.9万!法院判了:再赔8.2万。

王女士和陈女士在同一家店铺做销售。有一天,两人下班后,王女士骑着自己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她想着陈女士顺路,出于好心便让她上车,载她一程。

刚开始,一切都很正常。到了路口,王女士突然从右侧直行道向左转弯,一辆小车正巧开过来,直接撞上了王女士骑的电动自行车!

一声巨响,两人连车带人摔倒在地。王女士脑子嗡了一下,挣扎着起身,但后座的陈女士受伤最重,被紧急送去救治。

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民警调查,事情很快被认责: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司机无责任;陈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心里过意不去,主动向陈女士赔偿了5.8万余元。

小车的保险公司也赔付了1.98万元。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可后续的问题却让两人彻底翻了脸。

陈女士认为,自己受伤严重,王女士赔的那点钱根本不够。她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赔偿剩余损失18.9万余元。

王女士觉得很委屈:“我是好心载同事,又没收费,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

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且违法载人,存在过错,行为与陈女士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车后座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却仍然作为成年人搭乘,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让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陈女士自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扣除已赔部分)。

王女士属于无偿搭载,也不是为了赚钱,属于善意互助。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她的赔偿责任。

事情传开后,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好心没好报,以后谁还敢载同事?”也有人反驳:“违规载人本身就不对,出了事当然要负责。法律讲的是规则,不是人情。”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女士骑电动车无偿搭载陈女士,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法律鼓励善意互助,因此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最终判王女士承担70%责任,已经体现了这一点。

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电动车不能载成年人。她明知违法却仍然搭乘,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损害后果,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女士自担30%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王女士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不属于“一般过失”,而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她不能以“好心”为由完全免责。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提了个醒:骑电动车载人,先看看符不符合规定;坐电动车,也要想想安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