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准备进入养生馆做一下按摩,点了个女技师,支付了1000元享受服务。事后,男子满意的离开,谁知道有一天,办案人员把男子传唤了,询问他是否做了违法的事情。原来,女技师后来犯事被抓,根据转账记录,查到了这个男子。因为事情都过去了,男子不认账,最后还是被处以了行政处罚。男子不接受,出来后就把办案人员给告了。
在男子看来,他可不能有行政处罚的记录啊,这对于他的工作影响太大了。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事发这一天,有位男子李某,做完工作之后,浑身不舒适,就想着去推个背什么的。
找到了一家养生馆之后,李某就进去做按摩。当时点了一个女技师名叫陈某,二人协定了对价,需要支付1000元。
两个人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李某转账1000元到了女子的手机里,陈某收款之后,二人就走进了里屋,准备开始按摩的服务。
完事之后,男子腰酸背痛的情况也有所好转,对于陈某的服务非常满意,心满意足的离开了。
本来以为,这次也就这样侥幸的逃开了,没想到,没多久就有办案人员找上门来。
李某被传唤到相关部门这边做调查。“你涉嫌做违法的事情了,你要来接受行政处罚。”
面对办案人员的告知,李某惊慌不已,内心非常害怕。但是很快,他又镇定了,一口否认,他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
而办案人员则拿出了切实的证据。
原来,自从那天之后,女技师陈某就被临检人员给住住了,在案发之后,根据转账记录,就查到了李某这边。
另外,女当事人陈某自己也认罪,做好了笔供、口供,均陈述,李某当时跟她做出了违法的事件。
谁知道,李某开始否认,他狡辩称:两个人就是有男女朋友的关系,这个是表示爱意的红包而已。
但是陈某的说法是:因为发生了亲密的关系,这个属于对价。
很明显,李某的说法就是在辩解,办案人员准备从他手机上调出聊天记录,但是李某已经偷偷的将陈某给删除了,聊天记录暂且找不到。
李某这下开心了:找不到证据了吧。
但是办案人员指出,从陈某那边拉出了聊天记录。所以存在证据链组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陈某作为证人,证言证词、口供等。
根据这些证据链,办案人员依法对李某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且还罚了款。
李某对此不服气,认为办案人员这边判定不足,对事实认知存在错误,出来后,就把办案人员给告了。
李某提出诉求:必须要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那么,相关部门是如何审定的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案件程序法》规定,违法的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在本案件中,李某、陈某的行为,都发生在办案人员的行政区域内,二人对价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作出判罚,具有法定职权。
李某被处罚之后,自己想要辩解,认为办案人员的操作不合规。
在本案中,存在既定的证据,两个人都违法了,也转账了,办案人员也都按照办案流程处理,所以没有证据证明,传唤李某的行为违规,也没有证据证明办案处罚流程违规。
而且,虽然李某不是当场抓获,但是在追诉期限内,只要被查到了,他就要承担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 条规定,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在6个月内被相关部门发现的,都会被予以处罚。
核算这个期限,就是从发生了行为之日开始计算,直到案发,都可以作数。
所以说,李某当时虽然侥幸逃脱,事后还想要寻找诸多措辞搪塞,根本都没法抹去自己违法的痕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男女对价的行为,孤证不能成为证据链。
但是本案中,办案人员找到的证据,并非孤证,而是存在实务较稳的定案组合。包括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证词、笔录、口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存在这些证据链,100%可以定案,所以李某根本就是无从辩解、必定被罚。
据此,相关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违法的事情一旦被坐实,那就肯定要面临处罚,任你巧舌如簧都没用。
大家说是不是这么个道理。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