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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初一男生等哥哥回家,哥哥的同学就辱骂他们的妈妈,初一男生看不下去,就和

辽宁鞍山,初一男生等哥哥回家,哥哥的同学就辱骂他们的妈妈,初一男生看不下去,就和这个学生争吵,结果一群同龄少年围上来,对他挥拳殴打,导致男生听力受损,有可能会失聪,管理教育的人表示,这是偶发斗殴,并非是校园欺凌,家长不认可。

2026年3月18日,学校又放学了,又可以回家过周末了,小增兴高采烈地就跑出校门,刚读初一的他,就盼着放假,和哥哥回家,玩上两天。

兄弟俩感情很好,小增每次回家都会等哥哥小凡,他等了一会儿,远远的就看见哥哥和同学有说有笑地过来。

本来一切都还很和谐,可不知道为什么,其中小李在聊天中,居然辱骂小增和小凡的母亲。

小增不知道这个小李为何要辱骂他们的母亲,反正有人辱骂他的母亲,他就心里很不舒服,他可不管小李是不是哥哥的同学,他就和小李吵了起来。

小凡不想惹事生非,就赶紧劝阻,结果这个时候,同行的小王,居然挥起拳头,就打小增的头,小凡也根本拦不住小李,小李也开始殴打小增。

事态一下失控了,旁边的几个同学,本来只是围观而已,这个时候居然也纷纷殴打小增,事情很快混乱起来,作为哥哥,小凡此刻根本不能帮到弟弟半分。

他们势单力薄,哥哥拉都拉不开那几个殴打弟弟的同学,就这样小增被殴打了一顿,后来还是一个商贩老板阻止了这件事情,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事情被控制了,但是小增已经受伤严重,父亲刘先生赶紧带他去到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左耳受伤严重,已经出现了听力障碍,至于后面会不会全部耳聋了,医生也不敢保证。

刘先生就害怕以后孩子会全部失聪了,这将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如果这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刘先生觉得。如果自己的孩子也有一定的错,是孩子太冲动了,他也愿意承担后果。

可这件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这几个殴打小增的学生,并非因为矛盾偶然殴打小增,一切是有迹可循。

原来小增可不是第1次被欺负了,据孩子所说,这几个学生其实在学校就经常打架斗殴,其中的一个学生,也是他起哄的,他都已经辍学了,可见这几个学生不简单。

小增在学校,被他们堵在厕所,被他们打过,不过他没有告诉刘先生,至于是什么原因,刘先生也不知道。

更何况殴打小增的这几个同学,有两个同学是哥哥小凡认识的,其他的,他们都不认识。

更让刘先生和两个孩子想不通的是,辱骂小凡和小增妈妈的只是小李,小增只是和小李起争执,为何最后却受到几个同学的殴打?

刘先生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一切有迹可循,这就是校园欺凌行为。

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这样的欺负,他当然要保护孩子,他报了警,有3个年满14岁的学生被行政处罚了,有三个没有满14周岁的学生,没有给予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他向学校讨个说法,希望学校能够处理这件事情,但是那几个殴打小增的学生,只是停课7天,受到警告处罚而已。

据刘先生所知,其实殴打小增的学生不止6个人,但是其他人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至于是什么原因,刘先生也非常想知道。

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先生认为这就是校园欺凌,已经对他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心理的创伤。

现在小增有可能会面临失聪的问题,小增也有可能因为这件事,会带着一辈子的阴影。

但管理教育的人认为,这是偶发斗殴事件,并非是校园欺凌,如此一来,刘先生就难以为儿子讨回公道。

那么小增所遇到的事情,到底是偶发斗殴,还是校园欺凌?

一般情况下,如果学生之间有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就属于校园欺凌。

具体到本案中,小李无故辱骂小增和小凡的母亲,后来是多名同学围殴小增,他们明显是恶意的,他们结伙殴打,导致小增听力严重受损,这就是人身损害,并且小增不止一次被他们欺凌,在学校厕所已经被他们打过,显然这件事就不是简单的偶发斗殴事件,应该属于校园欺凌。

一旦事件认定为校园欺凌,那么这几个学生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他们的年龄还小,但只要年满12周岁,情节恶劣的,依然要负刑事责任。

现在小增听力障碍,有可能完全失聪,这可以要求那几个学生的监护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此之外,小增心里可能受到很大的创伤,刘先生还可以要求他们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管是偶发斗殴还是校园欺凌,受伤一方都有权要求施害一方赔偿。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大风新闻 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