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河北赞皇,有个40岁男子喝醉了,去KTV找个女服务说想要包夜,支付了5000元俩

河北赞皇,有个40岁男子喝醉了,去KTV找个女服务说想要包夜,支付了5000元俩人就去开了房。进入房间后,二人亲密一番,完事后女子就要走,男子称不是包夜吗,怎么也不肯女子走,二人又进行了第二次亲热。这下,女子真的要溜走了,谁知道慌乱中手机落下了,男子则把女子手机内的5000元,又转回了自己的手机,男子认为,对方还没收款,所以还算他的。没想到,女子溜出去后就报警,男子有些悲催了。

所以说,对价的钱,再要回来,这算得上是盗窃吗?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时年40岁的栗某,是村子里一个普通的村民,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固定的工作。

就在事发这一天,栗某独自一人来到了县城里,他也偶尔想要到娱乐场所消遣一番,寻欢作乐也是享受。

进入一家KTV之后,李某先是喝了酒,酒精上头后,就逐渐快乐了起来,在练歌厅里,栗某认识了里面的一个女服务员曹某,二人相聊甚欢。

同时,曹某还透露自己,是可以一起出去玩的。

栗某当时就心领神会,两个人还达成了包夜的协议,随后,栗某就给曹某转账了5000元。

随后,两个人就一起出去了,相约了去附近的酒店里开房。进入房间之后,根据约定,两个人发生了第一次的关系。

完事后,栗某并没有满足,他还表示,想要再次进行。

看到这个诉求,曹某不乐意,她收拾了个人物品,准备离开了。

栗某则表示:不是说好了嘛,今晚包夜的啊。

但是曹某不情愿,急于要离开,她甚至有些害怕,因为她感觉栗某,有些疯狂。

确实,栗某有些疯狂,直接强行了发生了第二次,这一次,曹某并非自愿的。

没想到,栗某还是没有满足,他后面还想要。这可把曹某给吓的不轻,她慌忙的就逃出了房间,慌乱间,手机落在了酒店的房间里。

栗某没有追出去,因为他看到了房间里的曹某的手机,打开一看,刚刚的5000元,曹某还没有收下。

看到没收钱,栗某很开心,点击了“拒绝收款”,也就是说,这份5000元的转账,再次又回到了栗某的口袋里了。

逃出去的曹某,很快就报了案,没多久,栗某被抓,案发。

栗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供述了经过,一开始判定的罪行是,侵犯罪。但是之后,办案人员又给他更换了罪行,以盗窃罪抓获,并且继续侦查。

最后确定,栗某涉嫌盗窃罪,已经进入案件审核阶段。

很多人表示,这份钱款,本来也就是不合法的啊,怎么能算偷呢。

也有人表示,钱都付出去了,又拿回来,确实就是偷。

到底是否可以定罪,是否需要追责,我们就需要从法律上来论一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均构成盗窃罪,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

在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栗某给曹某转账了5000元,在转账完成之后,这笔资金已经从栗某的账户里划出去了,栗某本人就无权单方面去撤回了。

虽然,曹某自己并没有点击收款,但是她只能说是唯一可以决定这笔款项去向的人,在法律上,曹某对这笔资金拥有掌控权,形成了事实上的排他占有。

根据《刑法》规定,“未收款”,该占有状态,不会因为基础行为的违法性而丧失刑法保护。

所以,曹某虽然人逃离了酒店,但是没有她的授权,任何人不可以随意将这笔钱款进行处理。

但是栗某去私自操作手机,随意将别人的资金,占为己有,甚至还要建立成为自己的钱款,这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盗窃罪。

栗某得本意,就是想要非法占有,将曹某的钱款窃取过来,占为己有。

后期经过一番协商,栗某愿意主动赔偿1万元给曹某,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最终,栗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且处以罚金2000元,5000元属于违法所得,需要依法上交。

而曹某跟栗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另行追究。

闹到了最后,双方都要受到惩罚,所以违法的事情不可做,触犯法律红线,也必定要被罚。

您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