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因为医美的事情,要报案维权,举报医生非法行医,她认识了一名民警,不但要给钱打点关系,还被言语骚扰,并且有两次被动手动脚,摸大腿,女子就举报了他,可至今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亲人也多次被他骚扰。
说起这件事,何女士的小姨父非常后悔,把民警田某介绍给何女士,因为这件事情,何女士深受其扰,他也被多次骚扰。
就在2019年,何女士进行了医美,不料遇到了医生非法行医,导致她有一些损害,她就想报案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时候他的小姨夫,经过他人介绍,得知这个田某,可以帮忙推进案件,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咨询相关事情,他就把田某介绍给何女士。
因为是小姨父介绍,何女士当然是很放心,毕竟是亲人介绍的人,应该错不到哪去。
可没想到,有人帮忙,这个案件还持续了几年,并且在办案的这段时间,何女士深受田某的骚扰。
她本来以为,按照田某的要求,给钱打点关系,她的事情就可以顺利得到解决,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这倒不是案件复杂,难以解决,她所有的麻烦,都来自田某。
自从她认识了这个田某,她上一个案件都还没有得到处理,困扰她的事反而一件接一件。
先是送钱这个事情,她要按照田某的要求给钱打点关系,本来这件事何女士也是能够接受的,毕竟有钱能使鬼推磨。
可给钱之后还不行,这个田某就利用他们之间的这些关系,一直言语骚扰和女士,经常跟何女士说,“抱一下,看一下。”或者说,“下次我碰到了就摸一下,抱一下,就看你老不老。”
这些不正经的话,何女士听了一次又一次,田某的言语非常轻浮,非常放浪,让何女士难以接受,其实何女士一直把田某当做长辈,她从没有想过一个长辈会对晚辈说这种话。
但她有求于田某,田某时不时说说这种话,她也只能当做,是一个成年男子,无聊时说说的段子话,直到有一次,田某提出要去开房,何女士才发火了。
其实,如果只是言语骚扰,何女士不接梗就是了,可这仅仅只是开始,后来,这个田某居然摸她的大腿,还摸了两次。
她记得很清楚,在2020年的夏天,何女士在马路上接电话,就遭到了他摸大腿,他非常熟练,一个不注意,手就摸过来了,一看就是老手的样子。
在2021年1月份,当时何女士穿着羽绒服去见田某,田某就是说何女士穿的羽绒服看不到身材,他又摸了何女士的大腿。
这两次经历成了何女生心理阴影,她没有想到田某,会遭遇这种事情,她本来就是想维权的,结果又受到了侵害,于是她就向多个部门举报,报警,可事情比上个案件还要难解决,还要麻烦。
因为何女士并没有提供实质的证据,事实不清楚,民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
并且因为何女士举报田某,何女士小姨夫一家也受了牵连。田某居然多次带人登门,电话骚扰小姨夫一家,让小姨父一家人都感到非常的恐惧万分。
因为此时的田某本来是可以升职为副所长的,但是因为别人的举报受到影响,田某以为又是何女士举报的,所以又来骚扰她的小姨夫。
大家都害怕了,何女士为了替家人讨回公道,坚决举报,最后这个田某也只是予以诫勉谈话而已。
并且在2025年,她再次举报田某,相关部门没有对这件事情做出处理。
何女士不但被言语骚扰,还被摸大腿,这已经构成了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摸大腿等肢体接触行为,这就是典型的猥亵行为,并且田某某何女士大腿的场所是在马路上,这是公共场所,情节很恶劣,并且言语之间,也有那方面的暗示,这也构成了猥亵行为。
田某被举报之后,带人登门,电话骚扰和女士小姨夫一家,使他们一家感到非常恐惧,这就是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田某有可能涉嫌了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帮忙推进案件,他收了钱,去办事,就已经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滥用职权。
所以在这件事当中,其实何女士拿钱处理自己案件,本身也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她不可以举报田某,她确实被田某猥亵了,可是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结案件调查,这不合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调查。
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违法事实,可以终止调查的,但他们的依据是什么,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终结案件。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来源:新黄河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