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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案件里,“不就是不”和“必须听到‘yes’”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前者还不够

在性侵案件里,“不就是不”和“必须听到‘yes’”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前者还不够?

一开始,性侵案件的认定是被性侵人必须有强烈反抗,证明对方胁迫才能认定性侵者的性侵行为。比如在湾湾还有通J罪的时候,就有受害者因为反抗不够强烈,而被认定没有被性侵而是犯了通J罪。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

后续出现了“不就是不”的概念,即,被害者们只要明确表示了“不”,还继续发生关系就可以视为性侵,并不需要被害人必须有激烈的反抗。与前者相比,被害人身上的“包袱”少了一些,不需要冒着生命危险强烈抵抗,用必须受伤的方式来证明自己被强迫。

但后续,在很多实践中,司法人员发现,光是“不就是不”,实际上还是把压力给到了被害人。被害人必须举证自己的确明确表示了拒绝才行。但性侵案件是很复杂的,完美的“不”依旧是在要求受害者。受害者在被侵害之后还得负有举证的义务。但别的恶性刑事案件不可能需要被害人去举证自己被伤害了。

所以才有了“必须听到‘yes’”的进步。也就是说,不是受害者需要举证,而是让性侵嫌疑人举证的确听到了别人的“同意”。当然这不是说受害人说过同意,就不能在过程里撤回了——预防性回答性侵预备役,别人说不了就停,这不难;如果老被叫停,先反思自己而不是责怪TA人,是不是的确能力上有欠缺无法给别人带来愉悦;两性在doi过程中的感受不一样,尊重别人的感受而不要自大地否定——“必须听到‘同意’”的同时,“不就是不”的概念依旧是有效的。“必须听到‘同意’”是一个叠加的概念,而不是替代。

目前国内的舆论不意外地对于必须听到同意的反对声很大,可能不单单是国内,所有地方应该都差不多。因为举证突然成为了本来从来没想过自己需要举证的群体的事,自然会有强烈的反对声。甚至很多人直接恶意理解,玩梗,威胁——小心我们再也不doi了!

国内肯定不会突然一步到位到这个观念,目前也只有在慢慢践行“违背妇女意愿”这一条,虽然有一些正面例子,但放眼全国这个法律知识其实还在初级的普法阶段。

主流舆论里我们不怎么能开放地探讨doi的前戏怎么发生,到底这个“必须听到同意”有多难?还是其实根本就是反对方在夸大其词。

但一个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要求比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多,当然是可笑和需要改变的,在这点上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