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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女生爱上了一个男网友,但是女子并没有正常展开追求,行为非常夸张,拍一些自

一个年轻女生爱上了一个男网友,但是女子并没有正常展开追求,行为非常夸张,拍一些自己的隐秘的照片发给男子,当时就把男子吓得够呛。男子也跟女子说了“我喜欢男生”,谁知道女生更加疯狂,不断地发一些暧昧的信息滋扰男子,因为每天都要面对女子的照片、信息,男子不堪其扰直接就报了警。直到这个时候,女子还是不肯放弃,沉迷于追求男子,母亲离世,她都没空去看望她。

(澳门新闻通讯社5月27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个女生叫做小晴,长相是挺好看的,身材也堪称完美。

小晴单身,经常就在网上玩社交软件,这一天,她遇到了一个很喜欢的男子,名叫小方(化名处理)。

看了对方的信息,小晴感觉还挺适合自己的,就发了私信,询问对方是否愿意跟自己做朋友。

小方看了之后,当时也没有多想,就添加了小晴为好友。

也就是因为互相加为好友之后,小方就发现,这个女生,精神好像不大对。

就在刚刚成为好友还没多久,小方就发现,这个小晴几乎是,每天晚上都会过来找自己聊天,要是正常地聊天也就算了。

这个小晴,给小方发的信息,全都是很暧昧的话。

小方还没回复呢,小晴就又是一顿输出,内容极具......总之,令人不能直视。

看到小方不回答,小晴则做出更加绝的事情:她咔嚓两下,对着自己的私密的部位进行拍照,拍完了之后,直接就把照片发给了小方。

小方都不忍心点开看,因为真的很辣眼睛。

无奈,小方只能劝解小晴:不要再做这个事情了,因为现在公开传播这些东西,也是违法的。

谁知道,小晴不仅不听劝,甚至还变本加厉,之后甚至增加了尺度,以及更多滋扰的信息。小方表示,看了这些东西,他都快要睡不着了,因为真的很崩溃。

的确,这不就是侵扰吗?

小方非常无奈,只能告诉小晴一个秘密:他不喜欢女生,他喜欢的是男生。

“你这就是故意的,其实,这个就是你的保护色对吧?”即便如此真诚地告知,小晴不相信,反而认为,小方就是在意她,才这么说。

无奈得很,小方被小晴的信息干扰得没法正常生活了,他只能打电话报了警。

很快,办案人员就查到了小晴这边,审判之后,确定小晴触犯了跟踪、滋扰的罪行,被处以20天的拘役,同时还要处以罚金。

出来之后,小晴仍然没有放弃,仍然继续死缠烂打。

要知道,就在小晴忙于追求小方的时候,她的母亲因为生病住院去了。但是小晴完全都没有时间去看望自己的母亲。

后来母亲都已经要去世了,亲戚给小晴打电话,让她回家,谁知道,小晴却说——本人现在没空。

随后,母亲就带着遗憾离开了。

小晴在忙活什么呢,自然还是在不断地滋扰小方,不断地发照片,不断地发信息,最后,小方再次报了案。

很多网友还扒拉出小晴更多的事迹,比如说,对小动物不友好,私生活混乱,个人卫生比较差等等,总之,这个女孩的精神状态,似乎真的不是很好。

根据《民典法》第1010条规定,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文字、图片等方式实施滋扰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费用。

本案中的女子,不断发送滋扰的文字信息,还发出了自己的私密的照片,这个就是侵扰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侵权。

根据《民典法》第1024条规定,不断给受害者发送无聊的信息,内容无法直视,可能对他人造成侮辱,存在侵害名誉权、贬低人格的行为。

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维权,实在无法忍受,可以走法律途径,追究女方的责任,要求她做出民事侵权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规定,多次发送隐私的照片,涉嫌滋扰的行为,会被认定违法,或者构成不定向传播。

此举已经构成了治安违法,行为人会被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还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属于强行的输出,不顾男子的反对,违背了男子的意愿,持续地进行侵扰,发送私密的照片,更加是超出了合理的边界,此举直接涉嫌违法。

所以说,作为男生,受不了,肯定可以合法维权,要求追究女子的责任。

对于此案,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澳门新闻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