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5月28日光明网报道,广东两名年轻人到纸业公司实习,发现客户印制的红包二维码可以兑换现金,就趁午休偷拷百万条链接,转卖兑换赚了33万,可结局却惨了!
2023年7月,佛山一家规模不小的纸业公司来了两个新人,覃某刚满20岁,冯某21岁,都是刚出校门不久,进来做机械维修实习生。
公司主营各类包装袋和红包印刷,很多商家为了做促销,会在产品上印"扫码领红包"的二维码,消费者扫一下就能领几块到几十块不等。
有天,覃某和冯某在车间转悠,看到角落堆着些印坏的次品袋子,上面有二维码。俩人随手拿手机扫了一下,居然真领到钱了。这一扫,两个人的心思就活了。
之后,覃某和冯某偷偷摸清了整个流程——客户把红包原始链接发给公司,公司再转成二维码印出来,那些链接数据平时就存在车间的一台办公电脑里。有了链接,根本不需要实物,拿着手机直接就能把钱提走。
趁着中午工人去吃饭、没人盯着的空档,冯某在外头放风,覃某进办公室用U盘把数据拷走了。
两人如法炮制了两次,共偷走5家客户超过100万条红包链接。后来又把朋友朱某和李某拉进来帮着筛选有效链接,覃某管账,冯某负责在网上找买家,四个人一起变现。到2023年10月案发,非法所得超过33万元。
事情暴露的导火索,是商家发现后台数据对不上——货还没卖出去多少,红包钱已经被人领光了。顺着这条线一查,源头指向了这家印刷公司,再往下查,查到了覃某和冯某头上。
案子到了法院,有个绕不开的问题:这些红包链接,算财物吗?能用盗窃罪追诉吗?
这其实是中国司法界争了将近二十年的老问题。2000年代网络游戏兴起后,盗取游戏账号、装备的案件大量涌现,司法机关对怎么定罪一直没统一。
2008年到2009年间,有个叫周某的被告,通过在他人电脑上植入病毒、远程操控的方式,盗取某网络游戏金币后出售,获利7万多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了周某11年,到了二审却被推翻,改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是游戏金币没办法精确估价。同一件事,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折射出当时司法实践的混乱。
后来,最高检和最高法陆续通过司法解释统一了标准:虚拟财产只要能直接换成现金、财产价值清晰可衡量,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适用盗窃罪。
覃某他们偷的这批红包链接,每条值多少,账上写得清清楚楚,完全满足这个条件,所以法院没有走计算机犯罪的路子,而是直接以盗窃罪定性。
类似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盗取数据的案子,最高检也有过明确的指导性案例。2016年,卫梦龙、龚旭、薛东东三人合谋,龚旭提供内部系统账号和令牌,卫梦龙在异地登录批量下载公司数据,再由薛东东转卖,共获利3.7万元。
2017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卫梦龙和薛东东各被判4年实刑,龚旭3年9个月。
这个案子和覃某案有一个关键差别:卫梦龙三人偷的是普通数据,没有直接对应的现金价值;而覃某他们偷的链接可以直接变钱,所以才被认定为盗窃这一字之差,背后是二十年司法积累下来的判断逻辑。
至于覃某和冯某的最终结果,因为案发后如数退还了33万赃款,也赔偿了公司损失,取得了谅解书,法院2026年5月宣判: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冯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用进监狱,但刑事案底已经落下来了。
这个案底能消么?消不了。中国刑事犯罪记录是终身保存的,只有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才能申请封存。
覃某和冯某犯案时都已成年,这条路走不通。《公务员法》第26条明确写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报考军队、警察院校、涉密部门,政审时家庭成员背景也在审查范围,将来连子女的一些职业路径也可能因此受限。
33万,一分没留住,这代价哪是钱能算清的。
年轻人出来闯,机会其实很多,但有些线,踩一脚是一辈子的事。安安稳稳赚钱,才是最长久的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