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一90后男子,怀疑前女友和出租车司机有不正当关系,半夜用壁纸刀把出租车刹车油管割断。可他还不解气,不久后,男子又故意开车两次撞击司机,对其殴打,造成司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男子被判数罪并罚。网友:冲动是魔鬼。
彭某怀疑出租车司机卢某,和自己前女友有不正当关系,心里憋了口闷气,总想找机会报复。
为了出口恶气,彭某找到朋友帮忙,两人拿着壁纸刀,偷偷把卢某的出租车刹车油管给切断了。
幸亏卢某有个好习惯,每次开车前,都要全车检查一番。
当天下午卢某开车时,发现车子不对劲,赶紧送去检修,师傅一查才发现,右前轮刹车油管被人切断。
卢某一看就明白了,这是有人故意要整他。
可这事意味着,如果没及时发现,车子在路上随时可能刹不住车。
而且经司法鉴定,车右前轮制动软管离断,行驶中根本没法有效制动。
卢某的车是一辆出租车,如果车上载有乘客,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
这明显不是普通的恶作剧,更像是谋杀未遂,幸好卢某的命大没出事。
这事之后,彭某并没有收手,而是开启了更疯狂的报复。
同年5月13日晚上9点多,彭某瞅准卢某是单独一人时,
直接开车撞向卢某,把人撞倒在地。
之后他并没有开车离开,下车后,用拳头猛击卢某的脸部。
对卢某一顿狂揍后,他又开车在小区绕了一圈,再次撞向卢某。
卢某一看,对方这是要至他于死,吓得不轻,赶紧躲进草丛才逃过了一劫。
可彭某还是愤愤不平,下车又揍了他一顿。
最后有路人报警,彭某才开车跑了。
经鉴定,卢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破裂,两个轻伤二级。
卢某憋屈坏了,自己就是个出租车司机,就因为被人怀疑跟前女友有关系,被车撞击两次,还打成这样。
彭某被抓后,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彭某期徒刑三年;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三年九个月。
赔偿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7.6万多。
彭某不服,立马上诉了。
有意思的是,二审期间,彭某的家属主动拿钱赔偿,还额外多赔了13万。
卢某看在彭某家属积极赔钱的份上,原谅了他。
二审,法院考虑到目前彭某故意伤害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加上家属积极赔偿。
决定对他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减轻处罚,犯故意伤害罪也从轻处罚,最终改判为两年六个月。
其实这个判决结果,让人很纠结。
从法律角度看,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依据。
彭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些都是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也鼓励被告人通过赔偿,来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这本身是好事。
但是,有个前提被忽略了:彭某干的不是一般的坏事,他切断的是出租车的刹车油管。
出租车天天在路上跑,车上坐的是乘客,切断刹车油管,等于把不知情的司机和乘客都推向了死亡边缘。
这种行为的危险,不是拿钱就能抹掉的。
还有一个细节也值得注意,彭某在切断刹车油管这件事上,一审和二审都认定了。
他还有同伙张某乙,至今没到案。
也就是说,这起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并不是彭某脑子发热干出来的,背后可能还有没查清楚的事。
二审改判虽然合法,但人们不免会担心,过度强调赔偿和谅解,会不会让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变得有价,甚至让人觉得只要赔够了钱,刑期就能打折。
不是说被害人谅解不该考虑,卢某能得到13万的额外赔偿,对他的伤势治疗和恢复确实有帮助。
可问题在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保护的不只是被害司机一个人的安全,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司机原谅了彭某,但那些如果出了事故,无辜受害的乘客呢?
他们连表达“谅解”的机会都没有。
法律在对待这类罪行时,除了看被害人的态度,更应该看这种行为的公共危险有多大。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彭某剪断出租车刹车油管,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刹车油管被剪断后,车辆在行驶中无法有效制动。
极有可能发生翻车等事故,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威胁到司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即便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也符合该条款中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彭某最终,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但这个代价是不是太轻了,值得商榷。
一个敢切断别人刹车油管、敢开车撞人、打完一次还要绕一圈回来再撞的人。
短短的两年半之后出来,脾气秉性能不能改,谁也不敢打包票。
法律既要有温度,允许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改过自新。
是不是也要有硬度,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保持足够的震慑力。
这个案子,恰好站在了那道需要拿捏分寸的界线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