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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郑某花193万买了套婚房,对方承诺全款到账后返还50.5万等额黄金。可

绍兴越城,郑某花193万买了套婚房,对方承诺全款到账后返还50.5万等额黄金。可入住了快半年,黄金猛涨,郑某只能在一旁干瞪眼。他催了对方三次,对方的理由一次比一次离谱,郑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坑了。

2025年上半年,郑某打算买婚房,看中了绍兴越城的一个楼盘。同年10月,他买下一套120平方,三室一厅的精装新房,花了193万。

签合同之前,销售部负责人告诉对郑某,现在新房在降价,但网签价格不能低于标定的价格,所以他贷款的时候要多贷50-60万,等全款打到过来后,他们再以50.5万的等额黄金返还给他。

郑某心想,多给的钱反正后面也能拿回来,加上黄金走势比较好,他就答应了。

不过郑某在签合同前也留了个心眼,让负责人录了一段视频。

视频里,对方对着镜头说得很清楚,郑某认购了1号楼的房子,全款到账后3到6个月左右,发放50.5万等额黄金,纯度99.99,有黄金合格证书。最后负责人还加了一句:“视频当做证明。”

视频录了,确认单签了,郑某贷款买了这套房子。

2026年1月,郑某住进了新房,从那时起,他就开始美滋滋地等着给他返还黄金。

按照3到6个月的承诺,最迟今年7月就该拿到了。可他联系负责人,等来的是三次完全不同的推诿。

第一次催,对方说郑某还在排队中。

第二次催,对方说黄金采购有周期,要走流程。

第三次催,对方说自己结婚了在休婚假,等回来再说。

每一次理由都不一样,但没有一次正面回应郑某的问题,给出黄金具体的发放日期。

郑某后来了解到,这个楼盘因为同样的问题已经被曝光过三次,他找到其他业主一问,发现只有一位业主,去年8月买的房,上个月才拿到黄金,前后等了将近十个月。而其余业主,都没有收到黄金。

郑某觉得自己被骗,打算走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那么,这件事上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看?郑某又该从哪些角度搜集证据,进行合法维权?

第一个问题:开发者承诺“买房送黄金”,有视频有确认单,算不算合同义务,受不受法律约束?

算合同义务,并且受到约束。这是本案事实最清楚的部分,没有争议。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不一定要写进主合同条款才算数,以视频记录的口头承诺配合书面确认单,同样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开发者全款到账后拒不交付黄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郑某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赔偿因拖延造成的损失。

第二个问题:合同价193万,对方承诺返还50.5万等额黄金,这笔交易的实质是什么?有没有法律风险?

这是本案最有争议,且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我们先算一笔账,郑某签的合同价是193万,对方承诺返还50.5万等额黄金,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的实际成交成本在143万左右。

但为什么不能直接按143万签合同?销售的逻辑是,新房在降价,但网签价不能低于备案价,所以合同上只能写193万。购房者先按193万总价贷款,等全款结算后,开发者再以黄金的形式,把郑某多付的50万退回来。

表面上看,购房者没有损失,等黄金到手,钱又回来了。

但这套操作,实质上是把一笔本来不需要的贷款,加进了购房者的债务里。

更进一步说,这种“高价签约+黄金返还”的模式,还涉及两个风险。

一,合同价格不真实,合同有效性难以保证。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贷款金额应以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为基础。住建部门也明确规定,严禁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高房价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

本案中,开发者是用实物返利来规避价格监管。备案价是193万,开发者通过返还黄金,把实际售价压到了143万,绕过了备案价的限制。如果交易价格被认定为虚假,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就存在疑问。

二,《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虽然在本案中,郑某是被对方引导操作的一方,他本人的主观意图是买房而非骗贷。

但开发者以“维持备案价”为由,要求购房者多贷款再私下返还,这种操作模式已经触碰了骗取银行贷款的监管红线。

第三个问题: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返回黄金,性质会不会不一样?

如果开发者确实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法兑现黄金承诺,属于合同违约,走民事诉讼要求履约或赔偿即可。

但如果证据显示,开发者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兑现,比如同一个楼盘已经被曝光四次、每次都用不同的理由推诿,没有给出过业主确定能拿到黄金的时间,就可能超出违约的范畴。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金承诺是郑某接受多贷款、签下购房合同的重要前提,如果这个承诺签约时就是虚假的,郑某可以主张合同存在欺诈,要求撤销相关条款甚至撤销整个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