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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2005年5月27日,女子和姐姐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突然窜出一条大型

河北邯郸,2005年5月27日,女子和姐姐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突然窜出一条大型犬撞到,经120送到医院后,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年仅38岁,家属了解到,这条犬是当地男子饲养,当时在遛狗,且未栓绳,男子承认是犬的主人,在120急救车到达前,他看女子伤势严重,就否认了,谎称“狗不是他的,他也是路过的”,几天后,将狗打死丢弃到村里一处废井中,当地政府部门也多次组织和家属进行调解,但是女子家人表示拒绝和解,要求追究男子刑事责任,因为女子丈夫为了案件奔波数月后突发脑干出血住院,至今昏迷,平时全家生活靠女子在建筑工地赚钱,丈夫全职在家照顾3个未成年子女,最小女儿才8岁,如今孩子由双方老人照顾,家中也失去经济来源。

去年的一个平常日,38岁的女人跟她姐姐一起骑着电动车去上班,走到半道,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大狗,体型很大,直接撞上了女人骑的电动车。

车一下子倒了,人被甩出去,摔得很重,当场就不省人事,她姐姐吓得赶紧停车,跑过去一看,妹妹满脸是血,人已经没反应了。

旁边一个男的在附近站着,后来才知道他当时就是在那遛狗,狗根本没拴绳,就那么随便放着跑。

路人打了120,急救车很快来了,把人送到医院,但伤实在太重,医院抢救了半天,最后还是没救过来,人就这么没了,才38岁。

女子的家全靠她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挣钱,她丈夫全职在家带孩子,三个孩子都还小,最小的女儿才8岁。她这一走,整个家就塌了。

家属后来打听到,那条狗是村里男子养的,是一条格力犬,号称速度在全世界犬中速度最快之一,出事那天早上他就在现场,狗撞了人之后,他也看到了。

可是在120急救车来之前,他看到女子伤得那么重,估计是怕担责任,就撒谎说狗不是他的,他也就是路过这儿。

后来经过调查,他承认狗是他养的,更离谱的是,过了几天,他可能觉得留着狗是麻烦,居然把狗给打死了,扔到村里一口废井里。

当地政府部门从出事后就一直在调解,组织了好几次家属和那个狗主人的见面,想让双方坐下来谈赔偿。

但女人家里人坚决不接受和解,要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他们觉得,如果当时狗拴了绳,人根本不会死,而且出事之后男人不救人、不认账,还撒谎、灭证,这不是简单赔钱就能了的事。

这半年多,女人的丈夫为了给她讨个说法,到处跑,派出所、政府、法院,一趟一趟地跑,可能压力太大,加上本身身体就不太好,突然脑干出血,倒下了,送到医院后人一直昏迷,到现在都没醒过来。

三个孩子彻底没了爹妈管,只能交给家里的老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一边忍着丧女之痛,一边还要照顾三个孙辈。

家里没有收入,全靠老人那点积蓄和老本撑着。

好好的早上出门上班,就那么十来分钟的路,被一条没拴绳的狗夺了命,一个家就这么散了。

这件事让人心痛,一个38岁的女人,在建筑工地干活,那是拿命在挣辛苦钱,养活一家五口,结果就因为一条没拴绳的狗,人没了,家也塌了。

更让人心寒的,是狗主人事后那副嘴脸——先是赖账不承认,后是打死狗扔井里毁证据,这一系列操作,比狗本身还伤人。

有人说这是个意外,但哪里有什么意外?那条所谓的格力犬,是世界上速度最快的犬种之一。

养这种爆发力极强的猎犬,不拴绳就那么放在马路边跑,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安全的漠视。狗不懂事,人也不懂事吗?

现在这个家,死的死,倒的倒,丈夫为了讨公道奔波,结果脑干出血倒下了,三个孩子彻底成了“事实孤儿”。

家属拒绝和解,完全理解 ,这不仅仅是钱的事,如果这种用撒谎、灭证来逃避责任的行为都能用钱摆平,那法律的尊严在哪?对生命的敬畏又在哪?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主人饲养大型猎犬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应当预见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却疏忽大意,其行为与女子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事发后毁灭证据、否认事实,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认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警示所有无视公共安全的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