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个老汉夜里无聊,联系了家附近足浴店的一个女技师,支付了500元之后就去开了房。说是去开房,老汉骑车载着女子,还没到酒店,老汉看到附近有个小树林,就迫不及待的把女子给拽进了小树林......谁知老汉跟女子并没有发生生什么实质性的关系,而是直接把这个女子给打了一顿,女子蒙圈的很。
(本案件取材参考于:裁判文书网)
有个57岁的老汉邓某,一直在当地打零工,虽说是打零工,邓某也能赚到钱,手里也攒了不少生活费。
所以说,日常开销啊、消遣啊,也算是绰绰有余。
这一天,邓某完成了工作,回家躺着,眼睛盯着天花板看,浑身就开始乏味起来。
翻来覆去的,邓某就想要找点事情做了,他想起之前在家附近的足浴店里,加上了一个女技师的联系方式。
对方叫做李某,邓某找到李某之后,就给对方发信息,意思就是,500块,能不能见个面。
要说李某,肯定不会拒绝啊,立刻就答应了。
李某询问邓某,是在家里,还是去酒店?邓某则表示,要么就去酒店开个房间好了。
想着酒店里的卫生要好一些,李某立刻就答应了,随后,李某就跟跟邓某见面了,邓某则表示,会支付500元过去。
之后邓某就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车,后面携带着李某,二人就这样往酒店的方向出发。
二人走到半道上,大概是达到了一处工厂附近的小树林,邓某想了想,突然就停了下来。李某还没反应过来,邓某直接就拉着李某往树林里面钻。
李某也知道邓某想要做什么,她表示,不想在这边,因为环境不好,也不卫生。
但是邓某说啥也不愿意,表示自己不愿意等了,总之,他现在比较着急的。
李某说啥也不答应,立刻就准备离开。但是因为肢体力量悬殊,还是被邓某给拉拽进了树林里。
因为李某一直在反抗,邓某有些生气,直接就把李某给打了一顿,把李某打了倒地之后,邓某看到她身上有一部手机,直接就把她的手机给取走了。
当然,邓某也没有侵犯李某,但是打人、拿手机、逃走,这些行为有些过分。
随后,邓某就离开了事发的现场。被打了一顿的李某,慢慢的爬了起来,手机也没了,只能找个路人借手机打电话报了警。
事发之后,邓某也被办案人员给抓捕归案。
邓某表示,他其实一开始也没有支付500元,说带女子出去,也不是为了发生那种事,他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想要抢东西。
这下罪名更为严重了,几乎可以定为抢劫罪。
立案之后,案件也进入审核阶段,邓某此举,实在是错的很。
很多网友表示,现在什么年代了,怎么还有200元的手机?
也有网友表示,女技师还真的以为可以得到500元呢,没想到却遇到抢东西、对色不感兴趣的人了。
不过,费这么大劲,也就200元的收获,最后,要面临怎样的判刑呢?
不得不说,这种罪名一旦定罪,被关的时间还挺长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说,抢夺罪一定定罪,跟金额没有关系,定罪的标准就在于“抢”。
邓某实施了抢夺的行为,虽然只是抢走了一部手机,价值只有200元,但是只要自己做了这件事,他的罪行基本就可以确定。
而且,经过邓某的一番抢夺,也成功的获得了手机,并且还造成女子一定的轻微伤,根据后果来看,已经构成了抢夺既遂。
所以说,根据量刑来看,邓某会面临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有罪责从轻的情况,一个是没有抢到财物,一个是没有导致他人受伤,在量刑的时候,才有可能被判3年以下的刑罚。
所以说,最后邓某的罪行判定下来了!
相关部门确定,邓某构成抢夺罪,被抓之后,邓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形,酌定从宽处罚,且数额较小。
最后判定,判邓某有期徒刑3年,并且处以罚金2000元,其被扣押的电动车予以返还。
为了200元,罚了2000元,还要进去反省,就说,去做违法的事情,究竟值不值当呢?
做事三思而后行,不能冲动做了错事,最后后悔都来不及了。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