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在路上突然内急,但在周围转了一圈愣是没找到公厕,只能硬着头皮去路边的酒店借用厕所,可没想到,女子方便后出来,却被店员索取30元清理费。
都说人有三急,出门在外却找不到厕所,那种窘迫的状况相信大部分人都遇到过,王女士(化名)也不例外。
当时的王女士正外出办事,突然内急难忍,环顾了一周,愣是一个“公厕”的标识都没有看到,无奈之下,她看到旁边有一家酒店,便快步走了进去,向店员提出想要借用一下厕所的请求。
店员也很热心,带着王女士穿过大厅,走进了一间还未有人入住的房间,表示可以用这里的卫生间。
王女士激动坏了,泪水差点没飚出来,连忙表示感谢。
方便完之后,王女士如释重负,正要离开时,店员直接就把她拦下了,“女士,您刚才用了我们这边的厕所,需要收您30块的清理费”。
王女士目瞪口呆,原以为是借用厕所是爱心之举,没想到竟然要收费。
而且收费也就算了,还要这么贵,王女士除了无语还是无语。
第二天,王女士将这段经历发到网上,店家看到舆论发酵,立马做出回应,表示进了房间,就要收清洗费,这是对下位客人负责,而且钱也都是给清扫阿姨,并不计入酒店的账。
可店家的回应一出来,网上立马分为两派,吵翻了天。
有站在店家这边的,觉得清洁费是额外的支出,毕竟是客房不是公厕,而且王女士又没住店,理应交钱。
也有人完全理解王女士,觉得事前没通知,事后又要收费,有点吃相太难看,而且30块也太黑了,这价钱是谁定的?总不能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吧。
如今,争执还在继续,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下,这个钱到底该不该收。
其实,店家收费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店家维护客房的卫生,这的确是他们的职责,但问题是,打扫卫生间的成本,真的需要30块吗?
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释30块的定价标准,店家很可能触犯了《价格法》。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放到这件事里,问题就很明显了,王女士在使用厕所前,店员并没有提前告知需要收费,也没有类似于那种“标价”提醒,等到王女士用完厕所后才说要收费,所以这30块就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十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这件事里,店家没有提前告知上厕所需要收费,这相当于王女士被剥夺了“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也就是知情权,等使用完后又让王女士付钱,连商讨的过程都没有,这同时也侵犯了王女士公平交易权。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因为店家未明码标价厕所清理费,可能需要面临5000元的罚款。
其实争执到最后,已经不是贵不贵的问题了,这笔钱没有提前告知,而后又让消费者强行买单,才是最令人不解的。
30块钱事小,但被贴上“强迫消费”的标签,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