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云南昆明,一个35岁的男的,跑到台球厅去放松,结果盯上了一位穿裙子的漂亮姑娘,脑子里开始转歪念头。趁着周围没人注意,这哥们儿居然直接把手伸到人家裙子里面,干出了猥亵的事,姑娘当场就吓懵了。还好旁边有人眼尖,看到了这一幕,直接把他拦住了,还报了警。这下好了,这男的彻底完犊子了。
事发当晚,这家台球厅人不少,都是年轻人过来打球消遣,受害女生独自坐在休闲区域休息,全程安分守己,没招惹任何人。
35岁的刘某也在现场,他全程盯着女生打量,他心里打着歪算盘,觉得现场人多杂乱,大家各忙各的,没人会特意关注旁人。
他还笃定女生脸皮薄,遭遇冒犯后大概率会隐忍不发声,不敢当众揭穿,自己大概率能侥幸脱身。
确认周边没人紧盯自己后,刘某快步冲到女生身边,当众掀开女生的短裙,直接伸手实施猥亵行为,动作毫无顾忌。
女生瞬间被突发状况吓到,又羞又怕的她眼眶瞬间泛红,根本来不及做出反抗反应,场面看着让人心疼。
本以为刘某能得逞溜走,没想到现场所有人都清晰目睹了他的恶劣举动,没人纵容这种恶行。
在场众人立刻上前围堵刘某,拦住他的去路,有人报了警,全程盯着嫌疑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辖区民警火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细致询问受害者事发经过,逐一走访目击人。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完整证据,刘某再也无法狡辩,彻底低头认怂。
公共场所猥亵他人,为什么最终只是行政拘留,没有涉及刑事处罚呢?到底这类行为的处罚边界在哪里?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有区别的,普通猥亵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多次作案、无暴力胁迫情节的,统一适用治安处罚标准。
刘某的行为,完全贴合这条法规的处罚情形。
台球厅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经营场所,人员流动频繁,不属于私密空间。
他主动实施猥亵动作,主观恶意十分明确,当众侵犯陌生女生的人身权利,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同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完全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之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是因为刑法针对猥亵的定罪,要求存在强制手段、多次作案、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受损等加重情节,本案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这也提醒所有人,别抱着没伤人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人身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哪怕没有肢体重伤,人格尊严被侵害,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刘某因在公共场所公然猥亵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遵纪守法从来不是空话,心存侥幸挑战公序良俗,终究会付出代价。
对此,您觉得这个处罚结果合理吗,要不要对这类公共场所猥亵行为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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