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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还是事实?"骑电动车女子被突然窜出的狗撞倒身亡,狗主人矢口否认养犬人身份,

"敲诈还是事实?"骑电动车女子被突然窜出的狗撞倒身亡,狗主人矢口否认养犬人身份,将狗打死后扔进废井中;家属称拒绝和解,警方已立案。

2025年7月20日早晨,河北邯郸经开区一段普通的村路,张女士和姐姐骑电动车准备去上班,两人一前一后,走的是马路北侧。没人料到,这是张女士最后一次出门。

石某某养的那条格力犬,当天早晨没有拴绳。监控调出来之后,清楚地显示石某某遛这条狗从来没拴过绳,不是偶尔,是习惯。

狗窜出来的那一刻,张女士连刹车的机会都没有,整个人随着电动车摔在地上,头部直接撞击路面。姐姐就在后方,亲眼目睹了一切。张女士被紧急送医,抢救无效,38岁的人就这么没了。

石某某当时就在事发路段遛狗。他起初承认了自己就是养犬人,但眼看着事情越来越严重,石某某改口了,说自己只是路过,那条狗跟他没关系。

认还是不认,取决于事情到底严不严重,这种侥幸心理,在他后来的行为里体现得更加赤裸。

事发之后,那条格力犬消失了。

张女士丈夫后来得知,石某某将狗打死、扔进了附近一口废弃的井里。为了把这个关键物证捞出来,张女士丈夫带人耗费数小时,才将狗从井底取出,最终警方凭此确认了石某某的养犬人身份。

但石某某大约没料到,打死狗、扔废井这一连串动作,在法律层面另有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明确规定,该行为不仅可能单独构成罪名,还会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被考量。

邯郸经开区刑警队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石某某立案侦查,该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此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明知公共场所遛大型犬须拴绳,却长期置之不理,最终致人死亡,因果关系并不复杂。然而,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几次都未有实质性进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须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仅在民事层面,石某某的赔偿义务几乎是确定的。

但张女士家属拒绝走民事和解这条路,坚持追究石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陷入胶着的部分原因,或许在于事发地为农村路段,格力犬是否属于当地明令限制的犬种、"违反管理规定"这一认定能否在农村地区适用,都给检察院的审查带来了额外的判断空间。

案件就这样一拖再拖。去年12月,在为这件事东奔西走数月之后,张女士的丈夫突发脑干出血,住进了医院,至今昏迷未醒。

先失去妻子,再失去丈夫,这个家剩下的是张女士的父亲在继续追问案件进展。

截至 2026年5月29日,案件两次移送检方、两次退回补侦,理由是无先例、证据链不完整。石某某目前是取保候审状态,自由在家。而家属则是不接受赔钱和解,坚持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