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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一业主2002年分得一个地下车位,2009年好心借给邻居免费使用,双

上海静安区,一业主2002年分得一个地下车位,2009年好心借给邻居免费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她可随时收回。谁知15年后业主搬回小区讨要车位,邻居竟拒不返还,还拿出偷偷与物业签订的长期合同,声称车位归他所有。最后,法院判了...
 
李阿姨是上海某小区的首批业主,小区2002年交付后,物业给她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
 
之后多年,李阿姨一直按时缴纳停车费,正常使用这个车位,彼时小区私家车数量不多,车位资源还算宽松。
 
时间来到 2009 年,业主小孙买下该小区的房子并入住。
 
随着私家车逐渐普及,小区车位开始变得紧张,“一位难求” 成了很多业主的困扰。
 
小孙入住后一直没有固定车位,日常停车十分不便。
 
2010 年,小孙找到邻居李阿姨,恳求她把闲置的地下车位借给自己使用。
 
李阿姨想着远亲不如近邻,平时邻里关系和睦,便爽快答应了。
 
为了明确权责,两人还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李阿姨将车位出借给小孙,后续停车费由小孙代为缴纳,最关键的是,李阿姨有权随时要求小孙无条件归还车位。
 
协议签订后,李阿姨因为个人原因搬离了该小区,车位便一直由小孙使用。
 
起初几年,双方还偶尔联系,小孙也一直按约缴纳停车费。
 
可让李阿姨万万没料到的是,小孙竟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车辆停车合同》,将车位使用权直接变更到了自己名下。
 
这一瞒就是十几年。
 
2025 年,李阿姨因生活安排重新搬回该小区居住,此时她需要用到自己的车位,于是联系小孙,提出让他归还车位。
 
本以为只是简单履约,却遭到小孙的断然拒绝。
 
面对李阿姨的合理要求,小孙的态度十分强硬,他声称自己早已合法取得车位使用权,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自己在使用和缴费,李阿姨十几年都没主张过权利,现在再来要车位,早已失去了使用权。
 
多次沟通协商均以失败告终,曾经和睦的邻里彻底反目。
 
无奈之下,李阿姨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将小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孙返还车位。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李阿姨提交了当年的《协议书》以及自己早期的车位使用缴费记录,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小孙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车位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违约,理应返还车位。
 
小孙则拿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合同作为证据,辩称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获得车位使用权,不存在侵占一说,同时还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李阿姨时隔十几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该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开发商,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代为管理车位。
 
小区有明确的停车管理规则,地下车位禁止业主私下转让、出借,若原车位使用人主动放弃或出售房屋,车位需按照业主登记排队顺序重新分配。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小区规划内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该小区车位本就紧张,李阿姨与小孙私下签订的车位出借协议,违反了小区明确的停车管理规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份《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院指出,小孙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合同,规避小区管理规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合法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阿姨要求返还车位的诉讼请求,案涉车位由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按照管理规则重新分配。
 
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和小孙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李阿姨出于邻里情谊好心借车位,最终不仅没能要回车位,还落得邻里反目的下场,着实令人同情。
 
而小孙私自变更车位使用权,违背诚信原则,即便暂时保住了车位,也失去了邻里间的信任。
 
小区车位属于稀缺资源,大多有明确的管理规定,私下签订的出借、转让协议往往不受法律保护。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值得提倡,但涉及房产、车位等重要财产权益时,一定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切勿因一时情面私下约定,否则很容易像李阿姨一样,好心办坏事,最终维权无门。
 
另外,物业公司在车位管理中也存在疏漏。
 
明知车位禁止私下转让,却仍与小孙签订停车合同,未尽到审核义务,这也是引发此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小区公共资源的管理需要物业严格履职,才能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

齐鲁晚报 《业主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15年后,对方拒不返还!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