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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的大婚之日,她当众让丈夫,用手为她接灌汤包的汤汁,汤汁很烫,丈夫没有全

重庆,女子的大婚之日,她当众让丈夫,用手为她接灌汤包的汤汁,汤汁很烫,丈夫没有全部接住,她当着众人的面打骂丈夫,婚后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她拿着叉衣棍追打丈夫,丈夫不堪打骂,爬上厕所的小窗户,站在8楼的水泥板上,女子继续骂他:“你跳啊,你不配活在这个世上!”最终丈夫坠下,婆婆和公公看到儿子的惨状,坚决要为儿子讨公道。

大婚之日,许虹看着儿子,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妻子如此打骂,她心里就很不舒服,她知道儿子娶了这样的妻子,恐怕难有安宁之日,这样的妻子太不懂得顾及丈夫的脸面了。

果然许虹没有猜错,婚后儿子的生活并不好过,其实一开始的时候,许虹是很看好儿子和儿媳的,两人都是同一所大学的学生,校园爱情是纯粹的,美好的。

两人毕业之后,又有一份体面的工作,许虹的儿子代夫,阳光帅气,脾气还好,虽然在大婚之日,代夫受了那样的窝囊气,许虹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觉得这应该是小夫妻俩的相处之道,有人闹有人笑。

何况她也干涉不了小夫妻俩的生活,据代夫的女儿说,她和父亲经常被母亲说,两人就是受气包,以前因为她帮父亲说话,被母亲痛揍一顿,她就不敢再帮父亲了。

如此的家庭地位,代夫时常被妻子打压,挨打挨骂,看来是常事。

代夫之所以爬上厕所的窗户,占到窗外悬空用于放置空调的水泥板上,他做出这样的行为,起源于女儿的教育问题。

许虹本来答应给儿媳10万元住房公积金,但她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存为定期了,就没有给儿媳,儿媳内中有了怨气。

正好代夫的女儿没有考好语文,他的妻子孙某,又要代夫辅导女儿学习,并且还要罚代夫5万元。

父亲辅导女儿学习,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妻子要罚丈夫5万元,这就为难人了,代夫也没有,于是孙某就开始骂大夫了,并且关上房门,让大夫睡沙发。

事情还没有完,第2天早上,孙某还不解气,抓着大夫的头发就开始打,孙某拿着叉衣棍,一直追着大夫打,还追着要代夫,把5万元罚款交了。

小夫妻俩越闹,矛盾越大,代夫可能是不堪其妻子打骂,就跑到了厕所,站在窗外悬空的水泥板上。

当时许虹看到这一幕,她吓坏了,赶紧劝儿子下来,这时的孙某不但没有劝丈夫下来,还骂道:“你要死就去死,你死了算了。”

如此恶毒的语言,女儿也听到了,后来事情闹大了,连保安也听到了,孙某确实骂代夫,不配活在世上。

后来孙某打电话报了警,但她并不是想救自己的丈夫,而是继续给代夫施压,说要离婚,要烧了这个家,还跑到厨房烧衣服。

后来大家都在劝代夫不要冲动,赶紧下来,这时孙某还大声地说,要找代夫的领导告状。

孙某一系列的操作,终于让大夫崩溃了,他本来只是想站在那里冷静一下,看到这样的妻子如此施压,他丢下一句:“妈妈,孩子就拜托你了。”

他纵身跃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事发之后,许虹和前夫都认为,是孙某不停地给丈夫精神施压,才导致他们的儿子精神崩溃,他们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们报了警,但是民警认为孙某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为此许虹和前夫奔走了两年多时间,就想替儿子讨回公道。

为何民警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在本案中孙某的辱骂,施压,追打,这样的行为虽然很恶劣,但是代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主动爬上窗台,他有足够的判断和控制能力,知道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让自己失去生命,但他依然爬上去,这就很难判断为是孙某要剥夺代夫的生命。

因此,如果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角度入手,很难定孙某的罪。

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孙某的虐待罪,可能更合适一些,因为代夫和女儿长期被孙某骂,成了受气包,这属于精神虐待。

更何况在本案件中,孙某有追打的行为,因此这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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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虐待罪是要告诉才处理,现在代夫已经离世,其父母可以起诉她。

除此之外,大夫的父母要追究孙某的责任,可以追究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为在本事件当中,孙某是有过错的,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你对这样的妻子有何看法呢?来源:澎湃新闻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