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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收到前妻130万房屋折价款,全部转给新欢,年薪近80万的他转头却提起诉

男子离婚后收到前妻130万房屋折价款,全部转给新欢,年薪近80万的他转头却提起诉讼:我工资骤降,每月6000元抚养费只能给2000元!

2023年8月,张某提出申请,称自己工资骤降,无力支付儿子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希望从2023年10月起,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

事情要从2022年4月说起,当时,张某和妻子王某协议离婚,两人婚后共有的房子归王某所有,但王某需要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人所生的儿子,则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离婚后,在2023年9月底前,他如约收到了前妻王某支付的130万元折价款,而在此之前,张某的年薪接近80万元,收入相当可观。

可就在这段时间里,张某却频频向自己的恋人刘某转账,前前后后加起来,竟然转了300多万元,这其中就包括刚刚到手的那笔130万元折价款。

张某在2023年8月递交了申请书,要求降低抚养费,而他是到了9月底才被公司裁员的。

也就是说,在提出申请时,他还没有被裁员,手里还握着近80万的年薪和即将到账的130万折价款,可他偏偏选择在这个时候提出“无力支付”抚养费。

到了9月底,张某被裁员,紧接着,他做了一件耐人寻味的事:将自己名下所有银行卡里的钱全部转出,清空账户。

也就是说,张某在明知自己已经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转移一空,制造出一副“身无分文”的假象。

2023年10月,他很快就入职了一家新公司,目前月薪在1万元左右。虽然比不上之前近80万的年薪,但也并非完全无力支付抚养费。

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明知自己即将被裁员、工资会大幅下降,却提前将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前妻支付的130万元折价款)全部转给了恋人刘某,他的目的很明显,制造“我没有钱”的假象,以此证明自己无力支付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从而获得降费的支持。

但这样的操作,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判决抚养费时,会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不仅仅是当前的工资收入。什么叫“实际负担能力”?就是看这个人到底有没有钱,而不是看他嘴上说有没有钱。

张某在收到130万元折价款、年收入近80万元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可他不但不付,反而故意将财产全部转给他人,然后以“工资骤降”为由要求降到每月2000元。

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能作为降低抚养费的合法理由,在审理时,会把他转移出去的那些钱也算作他的实际支付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某将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前妻支付的130万元折价款)转给恋人刘某,目的是制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假象,损害儿子及前妻王某的合法权益。

如果王某能够证明张某与刘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那么这些财产转移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旦认定无效,王某就可以追回相关款项,用于儿子的抚养。

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是想降就能降的,张某年薪近80万、手握130万折价款时,不想着给儿子更好的生活,反而把钱全部转给新欢,然后装穷要求降费。

这种“先转移财产、再哭穷”的套路,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