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诉求法院确认李孝明冒充徐光文签字和指纹伪造的10016—00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法律效力,反被天津二中院陈捷审判长徇私枉法隐瞒该伪造证据的事实认定真实合法有效【请问审理李孝明冒充徐光文签字《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陈捷审判长;我“徐玉强2005年9月21日,并没有与李孝明签订过10016—001536房屋买卖协议”,你陈捷为什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徐玉强与被上诉人李士伟之父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政协常务委员 执法监督员 徐玉强 因错误判决 遭十年办地证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