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入住一家酒店,洗完澡之后男子穿着一次性拖鞋,准备去洗手间吹头发,没想到直接在卫生间门口滑倒。当时摔得不轻,大腿骨折。事后找酒店协商处理,酒店不肯赔偿,认为一次性拖鞋只不过提供顾客在房间内使用,洗手间内也张贴了小心地滑的标识,是住客自己不小心。男子不依,就把酒店给告了,要求赔偿20万。
(环球网5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位李先生,独自一人来到广西这边出差办事,入住了当地的一家酒店里。
入住之后,李先生就准备洗个热水澡,缓解一天的疲劳。
洗完澡之后,李先生就取出了酒店里配备的一次性拖鞋,穿好拖鞋,来到台盆旁边,想要吹个头发。
没想到,刚刚走到了洗手间的门口,完全没有留意到,鞋底已经沾到浴室门口的积水,跨到洗手间门口的时候,突然脚底一滑。
就这样,意外毫无征兆的就发生了。
要说这双拖鞋啊,踩到瓷砖的时候,就像是涂抹了一层油,滑的很。李先生瞬间就身体失衡,整个人重重的摔了下来。
摔跤之后,李先生倒地不起,四仰八叉的,浑身还开始剧烈的疼痛。
事发很突然,李先生浑身开始冒冷汗,想要抬腿,但是发现腿部完全使不上劲,他自己心里也咯噔一下:这下坏了,好像是骨折了!
李先生则慢慢的爬到了床边,给前台的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很快工作人员就进来了,帮助李先生拨打了求助电话,接着,陪着李先生去医院治疗。
诊断的结果有些糟糕:李先生被诊断为右侧骨折。
也就意味着,接下来的时间里,李先生需要面临漫长的手术和康复时期,工作、生活,全都被打乱了。
躺在床上接受治疗的李先生,内心很痛苦,也很委屈,更感到憋屈。
李先生认为,他是一位消费者,花钱入住酒店,酒店就需要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当时就应该在湿滑的地方,放置比较明显的提示牌,但是事发之处却没有。
所以李先生认为,这次事故,很明显,就是酒店的失职。
康复出院之后,李先生拿着厚厚的医疗账单,他准备找酒店赔偿,当时李先生提出:要求酒店赔偿20万,包含医疗费、误工费。
而酒店一方却感觉很冤枉:一次性拖鞋,本来就是为了住客房里方便,大家都知道它不防滑,不可能穿着去洗手间。
李先生事发之后,酒店也尽到了配合救助的义务,根本就不需要再赔偿了。
双方各执一词,看到酒店不赔偿,李先生只能将酒店给告了。
至于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呢,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作为经营场所,其管理者、经营者,应该保障顾客的安全。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本案的酒店是否存在责任呢?很明显,存在失职的情况。
酒店自己表示,事发处张贴了警示标识,但是根据调查,这一点缺失证据,酒店自己也拿不出证明。
另外,酒店作为一个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明知道一次性的拖鞋不防滑,但是也没有设置明显的提示,洗手间门口也没有警示牌。
这类管理失职,在法律上叫做“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便事发之后,酒店尽量补救,但是也没法掩盖事发之前的防范缺失。
结合侵权的比例,相关部门判定,酒店需要承担40%的损失。
另外,就是李先生自己,则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因为李先生是一个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穿着一次性拖鞋会滑倒,这就是一种基础常识。
而且自己的脚也是滑的,鞋子也是滑的,地面也是滑的,却还是坚持行走,这就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
因此,相关部门判定,李先生自己需要担责60%。
最后,根据判定,酒店需要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6万元。
这件事,给与的警示是双向的。酒店作为服务机构,安全提示务必要到位;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本着“我摔倒了,你就得赔偿”,毕竟自己才是个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否则,痛了、受苦的,还是自己。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信源: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