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曹先生几年前遗失了一张身份证,今年,他突然发现名下突然多了一起执保案件,后来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已经成了案件被执行人,他想维权却处处受阻。
曹先生2019年5月遗失了一张还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他害怕被人捡到利用,同月28号就去申请补证,并且很快就拿到了新的身份证。
然而,在2019年9月,那张本应该失效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开了新卡,名字和人脸等身份信息都是曹先生本人。
他感到非常奇怪,他拿到新身份证后,旧证就应该失去效力了才对,怎么还能开储蓄卡呢?
他带着疑惑找到用旧证的开卡行,面对曹先生的质疑,该行表示,在他们这里办卡需要经过层层审核才能领卡,而且开户人既然能通过人脸检测,那肯定是本人无疑。
曹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从来没有来过这里,也没有办过这张卡,而且办卡的证件号还是旧的那张,那么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被人冒用了。
他坚持要看当时开户的监控录像,柜员表示只接受司法调查,曹先生无权查看。
这令曹先生起疑,他给该行写了一份纸质开户信息查询申请,要求查看影像资料、签字记录等具体开户信息,该行一直没有给出回应。
因为这张身份证,他无故被卷入涉赌案件,如果不尽快找到证据消除司法记录,他将要带着污点一直生活下去,以后无论做什么都会受影响,更可能影响到子女以后的前途。
现在,他已经报了警,并积极配合调查,希望能早日查明真相。
案件中其实存在许多疑点,一是曹先生在遗失证件后马上补证,旧证理应被替换而失效,变成一张废卡。
该行却称,挂失但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可以继续办卡,二者时间上冲突,开卡时间在9月,而曹先生办新证却在5月,前后间隔四个月,早就不在挂失区间。
二是该行拒绝曹先生查看开户资料的合理要求,既然该行指认曹先生是实际开户人,那么为什么要阻止他查看和自己有关的影像和签字记录,这明显不合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相关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该行就是本条所说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该行收集保存了曹先生的个人信息,曹先生本人就可以向其查询,该行没有理由拒绝。
在本案中,曹先生认为办卡的非他本人,但是登记的是他的身份,所以他完全有权利要求查阅开户信息。
并且,本案没有其他的例外情形,比如泄露信息会妨碍工作人员履职,涉及个人隐私等,反而曹先生还有正当理由查询,开户登记信息和他密切相关,关乎他能不能找到证据证明开户人非本人,关乎他是否能消除非法记录,所以曹先生向该行查询是合理合法的。
因为个人调查取证一直受到拦阻,现在他已经申请请求查明事实,调取关键证据,并且民警也在帮忙寻找冒用身份信息的人。
本案涉及的开户行疑似在没有查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给冒用人开了新卡,给曹先生带来了困扰和不好的影响。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处罚。
因为该行工作人员的疏漏,曹先生的旧证虽然及时补办,但还是让有心人钻了空子,造成个人名誉受损,甚至可能无法消去。
说起身份被人冒用,和它相关的还是帮信罪,很多人把自己的卡借给朋友、亲戚,甚至是陌生人,在完全不清楚对方的用途的情况下,为了几狱的报酬,被人利用,最终落得个牢狱之灾。
如果一旦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人冒用,一定要及时报警,走法律程序,避免身份再被人利用。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


